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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九)
泰和律师事务所
中国·南京·中山东路147 号大行宫大厦15 楼
电话:86 25 8450 3333 传真:86 25 8450 5533
电子信箱:JCM@
网址:
3 -3 -1-1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九)
致: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作为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
顾问,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出具了《江苏泰和
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为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
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2011 年 11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12061 号)所附的《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有关要求,对相关事宜做了核查验证并出具了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2012 年 1 月1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反馈意见》
的有关要求,以及发行人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之后发生
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对相关事宜做了核查验证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2012 年3 月1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反馈意见》的有关要求,对相关事宜
做了核查验证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根据2012 年3 月26 日中国证监会
的《反馈意见》的有关要求,对相关事宜做了核查验证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审委会议对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
核意见的函》(创业板发审反馈函[2012]060 号),本所律师对相关事宜做了核查
验证后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根据发行人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
3 -3 -1-2
日后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对相关事宜做了核查验证后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
书(六);根据发行人于《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日后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
事项,对相关事宜做了核查验证并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七);根据2013 年4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的有关要求,对相关事宜做了核查验证并出
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现根据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日后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对相关事
宜做了核查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
的声明仍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组成部分而使用。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011 年8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社会公开发行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有关发行、
上市的相关议案,决议有效期为两年。因发行人现已无法在上述决议有效期内完
成上市计划,故将上述有关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的决议有效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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