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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海润股字[2013]第017-3 号
中国·北京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海润股字[2013]第017-3 号
致: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发行人)与北京市海润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 《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股份公司的委托,
担任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
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及《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
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股份
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出具了海润股字[2013]第017 号《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鼎捷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海润股字[2013]第018 号《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鼎捷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
报告》)及《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二)》)、《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一)、(二)》(以下简称《补充律师
工作报告(一)、(二)》)。本所现根据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反馈函[2012]082
号《关于发审委会议对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审核意见的函》及股份公司的要求,
3-3-1-4-2
海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就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
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一、股份公司部分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真实原因
2011年4月16日,香港Top Partner、香港Step Best、香港Mega Partner、
香港Cosmos Link、新蔼咨询、昭忠咨询、文绍咨询、旭禄咨询、文梦咨询、合
连咨询、鸿宪咨询、宇泰咨询、玄隆咨询、承勇咨询及其股东孙蔼彬、黄小萍、
孙文骏、孙文宏、古丰永、陈珏惠、古鸿楷、古博仁、黄锦禄、詹敏慧、黄译谆、
黄译萱、李绍远、刘进南、曾玄哲、吴惠吟、曾郁铃、曾景祥、何舒如、林庆福、
林其青、林师宇、刘瑞、林平洲、林宪奇、张进聪、赖文贞、李有邻、李毅心、
陈建泰、许庆芳、许昶薇、郑祥财、刘梦杰、林连兴、林隆润、陈建勇等37位自
然人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确认本协议当事人自鼎新股份被台湾鼎新公开收购、吸收合并以来,在
鼎新股份、台湾鼎新、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上,均事先进行了充分沟通与协商,
采取了一致行动,并对鼎新股份、台湾鼎新、发行人历次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
议中的各项议案,均采取了一致行动。
2、确认本协议当事人在多年的经营合作过程中,对发行人、台湾鼎新的经
营理念、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和经营方针的认识一致,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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