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2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银律师事务所
ZHONG YIN LAW FIRM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 号建外SOHO A 座31 层 邮编:100022
31/F Tower A,Jianwai SOHO,No.39 Middle Road,East Third Ring,Chaoyang District,Beijing 100022
电话/Tel: (8610)5869 8899 传真/Fax: (8610)5869 9666
网址http: //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
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11 年9 月6 日出具了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银律
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11 年11 月19 日出具了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并于2011 年 12 月26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专
项核查意见》”)。
鉴于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期
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更,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发生变化(2009 年1 月1
日至2011 年12 月31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对发行人截至2011 年12 月31 日的近三年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于2012
年2 月7 日出具了大华审字[2012]1619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
大华审字[2012]1620 号 《内部控制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的审计
报告》”)及大华核字[2012]1041 号 《纳税情况专项鉴证报告》(以下简称“《纳
3-3-1-1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税情况专项鉴证报告》”),本所律师特就发行人报告期变化所涉事项及其对本次
发行上市的影响以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来发行人新发生
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查验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和《专项核查意见》的补充与调整,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专项核查意见》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所
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发表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
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