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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84-三联虹普-补充法律意见书7.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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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 号华贸中心3 号写字楼33 层3306 室 电话: (86-10 ) 5809-1200 传真: (86-10 ) 5809-1251 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致: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三联虹普”)委托,担任发行人境内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其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关 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 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关于北 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四)》、《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和《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 3-3-1-8-1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合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于上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后, 发行人对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事项进行了更新,发行人及相关关联人 士亦对其承诺事项进行了更新,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了专项核实,并出具如下补 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中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3-3-1-8-2 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的更新事项 (一)更新内容 发行人于 2014 年 4 月 21 日召开201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发行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方案修订案进行了审议,并作出如下决议: 1、《关于修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 公司同意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 下: 发行数量修订为:不超过 1,334 万股(含 1,334 万股,包含公开发行新股及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其中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1,000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具体发行数量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募集资金投向修订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如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 1 工程开发中心建设项目 10,304.40 2 苏州敏喆机械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备建设项目 11,184.00 3 长乐运营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4,761.00 4 购置办公用房 10,9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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