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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84-三联虹普-补充法律意见书8.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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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 号华贸中心3 号写字楼33 层3306 室 电话: (86-10 ) 5809-1200 传真: (86-10 ) 5809-1251 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致: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三联虹普”)委托,担任发行人境内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其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关 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 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关于北 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四)》、《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 1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和《关于北京三联 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以下合成“《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4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同日实施,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14 年 5 月 23 日,经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4 年第 7 次会 议(以下简称“发审会”)审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已获通过。 鉴于上述,本所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 件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对发审会审核后(以下简称“会后”)发行人与本次发 行上市相关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中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2 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实质条件,具体 如下: (1)发行人是依法由三联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自1999 年 10 月 12 日三联有限成立至今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三年。 (2 )根据“天衡审字(2014 )00026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 《审 计报告》”),按合并报表计算,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 计不少于 1,000 万元。 (3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净资产不少于 2,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 )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4,000 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实质条件,具体 如下: (1)根据 “天衡验字(2010 )第068 号”《验资报告》,发行人的注册资 本已足额缴纳。 (2 )经核查,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 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 .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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