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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
大成证字[2011]第057-1-5 号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5、12、15 层(100007)
5/F, 12/F and 15/F, Guohua Plaza, 3 Dongzhimennan Avenue, Beijing 100007, China
Tel: 8610Fax: 8610
富邦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关于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大成证字〔2011 〕第057-1-5 号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
份,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供
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于20 11 年12 月23 日出具《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鉴证法律意见书》,于2012 年3 月19 日出具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鉴证法律意见书(一)》,
于2012 年3 月20 日出具《补充鉴证法律意见书(二)》,于2012 年5 月18 日出
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12 年6 月29 日出具《补充鉴证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鉴证法律意见书(四)》,于2012 年 7 月29 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律师现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五)》。
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
法律意见书(四)》相关内容的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除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五)》所述内容外,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其他有关事项的意
见和结论仍适用本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前述法
律文件的相关表述。
发行人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原件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上的签名及盖章均真
实有效;并且,所有相关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
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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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见书(五)》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核查和验证时,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
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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