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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88-国祯环保-补充法律意见书12.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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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 号国际大厦2301 室 邮编:100004 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100004, PRC 电话TEL: (8610 传真/FAX :(8610 网址/WEBSITE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十二) 二○一三年八月 北京BEIJING 上海SHANGHAI 广州GUANGZHOU 深圳SHENZHEN 海口HAIKOU 西安XI’AN 杭州HANGZHOU 南京NANJING 沈阳SHENYANG 天津 TIANJIN 0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 )接受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称“ 国祯环保”、“公司”或“发行人” )的委托,担任公司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就公司首发的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于2011 年3 月14 日 出具了康达股发字[2011]第 005 号《法律意见书》和康达股发字[2011]第 006 号 《律师工作报告》,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 中国证监会” )的 要求,就有关问题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五)》、《补充法律意 见书(六)》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和《补充 律师工作报告(七)》、《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八)》、 《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九)》、《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十)》、《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和《补充律师工作报 告(十一)》。在上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后,公司的有关情况发生了 变化,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就有关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以及《公司法》、《证券法》、《暂行办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首发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材料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补充法律意见如下(注:除非本文另有所指,在本文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康达股 发字[2011]第 005 号 《法律意见书》和康达股发字[2011]第 006 号 《律师工作报 告》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一、请发行人说明控股子公司是否获得了开展业务所需的相关资质,并请 3-3-1-1 法律意见书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共有30 家控股子公司,其中: (一)合肥市污水处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业务范围为:承担各类污水处理 研发课题,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咨询、交流、培训。该公司不运营环境 污染治理设施,不需要办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二)合肥诚鑫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环境检测;污水处理设施 调试,废水处理技术试验咨询,实验技术咨询。该公司不运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 不需要办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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