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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01-花园生物-补充法律意见书6.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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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IPO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3-3-8-1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IPO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北 京 市 浩 天 信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Hylands Law Firm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5A1 th 5A1, 5 floor, Hanwei Plaza, No.7 Guanghua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Tel:(86-10传真Fax:(86-10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致: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作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 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 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及《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于2010年2月8 日出具了《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 于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 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10年5月5日出具了《北京 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于2010年6月24 日出具了《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 3-3-8-2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IPO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0年7月5日出具了《北京市浩天 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于2010年7月14 日出具了《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2010年7月23日出具了《北京市浩 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现本所律师根据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六)》。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要求,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依据的事实的 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就有关事项向发 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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