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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第三次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律师已于2011 年9 月27 日就
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和《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
报告》”),并在其后出具了两次《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律师对发行
人目前存在的专利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 (以下简称“该案”)的进展情况,
该案所涉专利技术及该案对公司目前和未来业务发展的影响等进行了审查,并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承诺和声明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其在《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和前两次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前两次《补
充法律意见书》的修改和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
3-3-5-1
工作报告》、前两次 《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准。
一、该案的进展情况
1、2011 年9 月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以下简称“知识
产权局”)向发行人发出 《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通知发行人,2011 年 9
月6 日无效宣告请求人常州雷利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利电机”)对
发行人合法持有的“排水泵永磁同步电机”发明专利 (以下简称“该专利”)提
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
定,准予受理。
2、2011 年 11 月9 日,知识产权局向发行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
通知书》,通知该案合议组定于2012 年1 月5 日对该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
头审理。
3、发行人已委托北京元本知识产权事务所(以下简称“元本所”)代理该案,
并就该专利的有效性及所涉专利技术的创造性等向知识产权局提出了详细的技
术性说明和答辩。
根据雷利机电《无效宣告请求意见陈述书》,雷利电机对该专利提出无效申
请的主要理由是该专利权利要求 1-10 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3 款关于“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
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的规定。
对此,元本所认为,该专利经过了知识产权局严格的实质审查,具有新颖性
和创造性,因此该专利权稳定,不会因为雷利电机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
而丧失其专利权;雷利机电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成立,不会在无效审理
中得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支持。
4、2012 年1 月5 日,知识产权局已对该案进行了口头审理,但尚未就该案
作出决定。
5、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
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
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
3-3-5-2
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
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
在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后,发行人或雷利机电如对决定不服的,均可依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
二、该案所涉专利技术
1、该案涉及的专利技术是发行人持有的“排水泵永磁同步电机”发明专利,
该专利由发行人于2007 年8 月8 日申请,并于2010 年12 月29 日取得发明专利
证书,专利号为200710143209.3,权利期限自2007 年8 月8 日起为20 年。
2、该专利所保护的主要专利技术为铝漆包线代替铜漆包线技术及铝线圈塑
封技术,相关技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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