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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03-地尔汉宇-补充法律意见书7.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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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第七次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律师已于2011 年9 月27 日就 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和《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 报告》”),并在其后出具了六次 《补充法律意见书》。 鉴于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瑞华事务所”)已对发行人2010 年、2011 年、2012 年及2013 年1 月至6 月(以 下简称“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于2013 年7 月22 日出具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瑞华审字[2013]第 829A0002 号 《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 告》”),并对2013 年7 月至9 月 (以下简称“三季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 于2013 年12 月16 日出具了瑞华阅字[2013]第829A0003 号《审阅报告》;同时,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 “《新股发行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老股转让暂行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以下简称“《现金分红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作 了相应的修改(以下简称“本次修改”),本律师现根据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 3-3-1-1 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十 条的规定和要求,对发行人本次修改,以及最近一期和三季度新发生的有关事项 进行审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承诺和声明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其在《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和前六次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前六次《补 充法律意见书》的修改和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 工作报告》、前六次 《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准。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鉴于发行人股东大会原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部分决议有 效期即将届满,发行人分别于2013年8月25日、2013年9月10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 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及其可行性有效期的议 案》,同意将上述决议的有效期延长两年。 (二)2013 年12 月31 日,发行人召开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的议案》,将 发行人于2011 年9 月10 日召开的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的有关内容修改为: 1、本次拟发行的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 、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 3、本次发行股份数:本次发行新股数量和现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以下简称 “转让老股”)数量合计不超过3,400 万股,且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 。回 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占 本次发行总量的40% 。本次发行新股数量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量、新 股发行费用和发行价格确定;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 3-3-1-2 金需求量,超出部分将转让老股;若转让老股数量未超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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