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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第九次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律师已于2011 年9 月27 日就
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和《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
报告》”),并在其后出具了八次 《补充法律意见书》。
鉴于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完善新股发行改革相关措施》等有关规定及
2014 年以来的相关情况,对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作了相应的修改(以下简称“本
次修改”),本律师现根据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十条的规定和要求,对发行人本
次修改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承诺和声明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其在《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和前八次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前八次 《补
充法律意见书》的修改和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
工作报告》、前八次 《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准。
1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2014 年5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增加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
案》。
1、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修订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上市方案修改为:
(1)本次拟发行的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
(3)本次发行股份数:本次发行不超过3,400 万股,且不低于发行后总股
本的25%。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
始发行数量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3,400 万股,具体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量、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发行新股费用和发行
价格合理确定;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量,公
司股东可以公开发售股份(以下简称“转让老股”);转让老股数量不超过3,400
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如转让老股,转让安排如下:若转让老股数量未超过600 万股,则各股东按
照各自发行前持股比例进行减持;转让老股数量超过 600 万股但未超过 1,322
万股的部分,由除石华山以外的现有股东按照各自发行前持股比例进行减持;转
让老股数量超过1,322 万股的部分,由公司除石华山和神韵投资以外的其他现有
股东按照各自发行前持股比例进行减持。发行人和转让老股股东按照发行新股数
量和转让老股数量的相对比例分摊承销费。
(4)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5)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并已申请开
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境内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6)发行价格:由公司及其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由公司与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或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
(7)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指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
2
理的产品)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采用中
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发行方式;
(8)承销方式: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
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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