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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金盾风机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国浩律师 (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天津 昆明 广州 成都 宁波 香港
地址:杭州市杨公堤 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7
电话:0571传真:0571
电子信箱:grandallhz@
网址:
二〇一四年三月
3-3-1-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金盾风机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3
第二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5
一、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批准与授权5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10
三、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实质条件 10
四、发行人的设立 1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7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2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22
八、发行人的业务23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3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8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3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规范运作37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4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42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42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43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43
二十一、招股说明书的法律风险44
二十二、律师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44
二十三、结论意见65
第三部分 结 尾66
3-3-1-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金盾风机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国浩律师 (杭州 )事务所
关 于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国浩律师 (杭州)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浙江金盾风机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
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
下:
第一部分 引 言
国浩律师 (杭州)事务所(由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更名)作为浙江
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聘任的为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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