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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适用劳动法解析企业适用劳动法解析

企业适用劳动法 热点、难点问题解析 袁雄兵 2012.3.30 一、 外籍退休人员继续在企业从事管理工作,如何处理? 据以研究的问题: 1、这些人受不受《劳动法》等法律管辖?他们的工作合约都是与母公司签订的(注册地在国外) 2、如果不受《劳动法》管辖,他们的退休年龄参照什么标准? 相关链接: 我国政府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实行许可制度。即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必须为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后,方可聘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制度分为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申办职业签证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 相关链接: 人就业证》、外国人居留证件三个方面。经就业许可同意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处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相关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 相关链接: 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退休后的人员以企业病休工资低,导致其退休金低,要求企业予以补偿是否成立? 据以研究的案例: 2012年2月17日、22日,刘某两次来到我公司,以静坐等方式要求公司给予她经济补偿,其理由是过去在公司工作休病假期间的待遇过低,导致其退休后的养老金降低。刘某是1995年到公司工作,2000年其以患病为由,向公司提出休假申请,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同意其病休,确定了其 在休假期间享受的待遇并与刘某签署了协议,该标准均高于天津市最低工资的80%。2008年刘某办理退休手续时,再次向公司提出补偿要求,公司同意支付其最后一次性退休补偿金30000元,并予以支付。刘某还能够向我公司要求补偿吗? 律师意见: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律师意见: 据此,我们认为问题的焦点在于刘某过去休长假期间其享受的待遇是否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与贵司所述,向刘某支付的病假工资高于上述标准的80%,且贵司已与该员工签署了病假工资待遇发放协议,我们认为贵司的做法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还注意到,刘某在贵司办理退休手续时,贵司已向刘某支付了最后一次性退休补偿金,由此可见,贵 律师意见: 司与刘某已对退休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故双方就退休补偿金问题不应再有争议。综上,刘某向贵司索要补偿的请求和理由并不成立。 三、 滞留国外不归的人员,假期到后如何处理? 据以研究的案例: 张某于1975年入职公司,职称为工程师。1999年张某因私请假后,于同年8月赴加拿大,至2008年后才间断回国向公司要求办理退休手续。因张某长期滞留不归,公司于2000年2月作出了《关于张某因私出国的处理决定》。2010年5月,公司向张某送达《关于张某因私出国的处理决定》,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2011年4月,张某申请仲裁,要求: 1、撤销公司于2000年2月作出的自动离职处理决定并恢复工作岗位; 2、要求公司为张某补缴2000年2月至今的各项社会保险并赔偿经济损失; 3、要求公司为张某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因私事出国的假期不得超过半年, 如果续假必须向单位办理续假手续;超过假期不归半年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张某赴加后,半年内并未向单位办理续假手续,因此公司在2000年2月作出的《关于张某因私出国的处理决定》应为有效决定。至于社保补缴部分,属于行政机关主管范围,对此不予审理。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均认可上诉人于1999年出国时办理了书面请假手续,但双方对于上诉人申请的假期与被上诉人批准的假期的具体期间存在争议。被上诉人陈述假条已被单位销毁。因上诉人的请假手续是被上诉人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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