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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法规概述 相关的课件
课堂目标 1.识记卫生法的定义 2.掌握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3熟悉卫生法律责任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2.2.4)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1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3)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1.14)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7.21)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3.6)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10.24)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11.13)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6.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12.6)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10.1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 5.卫生规章:它是卫生法律和法规的补充。 6.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发布的有关本地区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文件。 7.卫生标准、规范和规程 8.国际卫生条约:这是指由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或我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法规范性文件。 如《国际卫生条约》《麻醉品单一公约》。 法律行为 是指基于人们的意志表示并可以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它包括合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是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九条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药品管理法》一百零六条本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执业医师法》第四十八条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颁布后某一时间生效 2、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生效日期 《食品卫生法》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同时废止 卫生法的失效 1、新法颁布以后,相应的旧法即自行消失 2、新法条文中明确规定旧法废止 《食品卫生法》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同时废止。 3、试用期已过,与现行卫生政策不符 卫生法的溯及力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是指某一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如果可以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就没有溯及力。 卫生法的空间效力 1、在主权管辖的全部范围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卫生法律、国务院制定的卫生法规、卫生部等国务院部委制定的卫生规章,除有特别规定外,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包括领陆、领海、领空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部分。 2、在特定的区域范围生效 地方性卫生法规和规章,只在发布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生效。 卫生法对人的效力 1、对空间效力范围内所有人 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我国卫生法规大多属于这种情况。 2、对空间效力范围内特定人 3、并不及于空间效力内的所有人,而是由法规自身做出某种特殊规定。 四、卫生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以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特定目的 主体具有特殊性 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卫生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构成的,在每一个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中,不管缺少了其中哪一个要素,卫生法律关系都无法产生和继续存在。 1.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2.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3.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1)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国家卫生 行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公 民 (2)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是卫生法律对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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