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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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论文

论离婚案件诉讼中的财产分割 ——以刘慧娇诉彭超离婚案件为例 摘要:家庭是有婚姻的缔结而组成的,婚姻是家庭存续的前提,家庭是婚姻缔结的结果。如果婚姻关系破裂,那么一个家庭也就会有分裂的可能,就会出现解除婚姻关系,而解除婚姻就会关系到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等物品的归属权。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贯坚持的是一分为二,平均分割的方法,但是考虑到一些特殊的原因,财产的分割只有根据具体的法律和传统习惯而定了。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财产分割 夫妻财产分割 一、提出问题 刘某与彭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恋爱,1997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1日举行婚礼,11月2日取得房产证,婚初关系较好,自1998年春节后,因双方相互指责对方有第三者夫妻关系开始淡漠,并经常争吵,并实施家庭暴力,经证实都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有第三者。刘某年收入约3万元,彭某年收入约15万元。2000年1月20日生于一女孩,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没有实施家庭暴力, 2001年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彭某经常性的殴打刘某,后彭某因家庭暴力被行政拘留后开始分居。双方对财产并没有约定,刘某提出离婚并主张在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有价证劵,分得商品房一套35万元,实施家庭暴力所产生的各项费用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彭某则主张商品房的购房款和装修费是其一人支付,刘某并没有支付一分钱;因刘某给其戴绿帽子不应该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彭某只赔偿因家庭暴力产生的各项费用中有票据的部分。对此,本案的争点就有:商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劵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就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等问题做一下讨论。 二、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制度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度,也称婚姻财产制度,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男女因结婚产生夫妻人身关系,并随之产生夫妻财产关系。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必须依附于夫妻的人身关系存在,一旦夫妻身份解除,它也就随之消灭。 (二)夫妻财产的类型和种类 现今夫妻财产制随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出现了多种形式。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这些规定紧紧地同我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相联系。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在当代社会经济关系多元化的情况下,采取了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所谓的婚姻存续期间,是从双方领取结婚证开始到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这段时间。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离婚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子女的财产以及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不能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因此,要正确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必须首先正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不可否认,共同财产制比起其他类型的财产制更能反映夫妻关系的本质,这是由于婚姻作为夫妻生活共同体的伦理性质所决定的,它对于贯彻男女平等、保障妇女特别是那些从事家务劳动无收入或收入较低妇女的合法权益,增加家庭凝聚力,维护家庭稳定,都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它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亟需完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宗旨是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及第三人的利益,尤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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