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建设法规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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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建设法规课件

思考题 1. 何为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是如何规定的? 2. 何为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如何取得? 3. 土地管理法中确立了哪些土地利用和保护的制度? 4. 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编制原则是什么? 5.《土地管理法》对保护耕地规定了哪些基本制度? 6. 在哪些情形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将被收回? 7. 国家征收土地要做哪些补偿?其标准如何确定? 基本案情 某镇政府建工业开发区,经与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村委会协商,租用行政村19户村民共100亩地,每年每亩给付小麦1000斤。2007年罗某在该工业开发区内投资建成一中型面粉场,场内建有一座厂房,17间办公生活用房及其他附属设施,一直生产经营至今。2008年清理开发区时,镇政府单方贴出公告,宣布解除与行政村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部分村民就将没有被占用的土地复耕。罗某所建面粉厂占用的土地原属行政村村民刘某承包,刘某就向罗某要地,罗某以与镇政府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没有解除为由不予返还。刘某就以罗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罗某返还土地。 * 法律问题: 1 镇政府单方宣布解除土地租用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 2 刘某及罗某如何寻求救济? * 此案应当将村委会和镇政府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首先,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是村委会和镇政府的违法行为所致。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村委会将村民承包的土地收回并转租给镇政府,镇政府又将土地用作非农业用地建立工业园区,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正是为该违法行为所侵害,其侵害行为一直持续至今。原告行使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上请求权,要求恢复原状、返还土地,只能向村委会和镇政府请求;其次.被告在该土地上建面粉厂时,镇政府就已经改变了土地用途,原告从镇政府取得土地使用权,虽然没有办理相关法定手续,但是这并不能说明是被告的过错,也不能认定被告所建面粉厂是非法建筑,也就是说,被告根据镇政府的号召,在已经形成的工业区内建成面粉厂,其财产权是合法的。造成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并不是被告的行为所致,被告的行为构不成侵权; * 第三,镇政府单方解除与村委会的土地租赁合同,但是并没有解除与被告的土地租赁合同。在被告与镇政府的租赁合同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原告就直接要求被告返还其土地,显然不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首先请求镇政府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无效,然后才能请求返还土地。因为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在于镇政府,所有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就应当由镇政府予以赔偿. * 案情简介 项某取得县人民政府核发的第61221号自留山经营证。2007年9月,项某与某县供销合作社、村委会签订发展毛竹商品生产基地有偿扶持合同,期限为30年。基地的林班号为朋口证1林班13小班,面积为16亩。后来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319国道公路扩建工程征地、拆迁的若干决定》,确定征地拆迁范围为道路宽度及路基两侧各20米的开发地带。某镇人民政府与某村委会订立征地协议书,征用小赖坑至石门甲的山地面积74亩作为319国道松毛岭隧道接线工程建设用地。为此,项某领取了果树补偿费计人民币9370.60元。第三人曹某以原住房因319国道扩建被征用为由向被告申请在某村搭车甲建房用地面积为150平方米。该地在319国道扩建工程建设中,被填土用作搭建工棚和堆放建筑材料,距离319国道边沟外缘20米之外。经某县林业委员会鉴定确认属某镇林业基本图1林班13小班内。曹某在建房用地申请表村民小组意见栏中擅自填写了“以上情况属实,请上级给予批准”的内容。某村委会、某镇土管所和村镇建设管理站均盖章同意曹某在离319国道边沟20米以外的山坡地建房。某镇人民政府核批准曹某在文坊村搭车甲使用150平方米山坡地建房的申请。为此,项某以某镇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诉请撤销被上诉人审批曹某建房用地的行为。 (1)关于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属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3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提出的诉讼。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对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原告通过与某村委会、某供销社签订发展毛竹商品生产基地有偿扶持合同取得对朋口证1林班13小班16亩集体土地从事林业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属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范畴。 * (2)关于被告的行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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