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国际货物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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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国际货物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国际贸易实务 第十一章 国际货物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引导案例:检验、索赔条款规定不合理受损案 案情: 我某省A公司某年8月向美国某B公司以T/T付款方式出口医疗设备用微型轴承,累计金额达28万美元。合同品质条款对微型轴承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没有明确检验方法和标准,且买方复验的时限只按照合同格式条款中一般规定为买方有复验权,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否则无权就质量问题向卖方提出索赔。 B公司在收到货物后迟迟没有汇付货款,A公司经函询B公司得知该商品的最终用户声称收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B公司在收到货物后迟迟没有汇付货款, A公司经函询B公司得知该商品的最终用户声称收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案情: A公司向B公司交涉并说明产品系根据国际标准ISO检验,证明合格。经几次交涉未果,至第二年11月,A公司在美国起诉B公司,要求B付款。B公司在收到起诉书后随即对A公司提出反诉,称经检验发现其中价值2万美元的商品规格不符合标准。经法院审理,做出判决:认定A公司提供的价值2万美元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因而应从货款中扣除该金额,支持B公司在反诉中提出的索赔要求(要求A公司支付因质量问题而导致B公司蒙受的经济损失16万美元)……最终B公司只向A公司支付了5万美元。 第一节 商品检验 一、商品检验的意义 无论是英美法或是大陆法的国家的法律,还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都承认,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买方有权对自己所购买的货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不符合同规定,而且确属卖方责任者,买方有权采取要求卖方予以损害赔偿等补救措施,直至拒收货物。但买方对货物检验权并非是对货物接收的前提条件。 案例1 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其后,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 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分析 A公司应拒绝退货要求。 马来西亚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无效。新加坡B公司已经转卖给马来西亚C公司,意味着对货物的部分接受,部分接受视同整体接受,B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检验权。 二、检验时间和地点 1.在出口国检验 2.在进口国检验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4.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 三、商检机构 外国商检机构 官方 半官方 私人 主要任务: 法定检验 公证鉴定 监督管理 四、检验证书 种类 作用 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 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 买卖双方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五、检验标准和方法 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 各级标准 卖方提供的品质证书、使用说明书、图纸等 同类商品的标准 六、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某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为:“以装运港(地)××(检验机构名称)签发的品质和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所提交单据的一部分。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后××天内提出,并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报告。” 主要包括检验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标准等,此外,有时还须明确买方对不符货物向卖方索赔的具体期限。 第二节、索赔 一、违约责任 不同性质的违约行为,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 索赔依据:一般为检验证书。 索赔期限:双方约定的索赔期限,法定期限。 违约分类 案例2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100吨,单价为每吨500美元,总价值50000美元。事后卖方只交货5吨。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如果卖方交货90吨,买方又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提示:对违约性质的判断。 二、索赔对象 (一)向买、卖方索赔 (二)向承运人索赔 (三)向保险人索赔 Case Study 3 中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于某年5月通过函电签订了一份分批装运进出口合同,由A向B出售化工原料5 000公吨。双方在合同中订明价格条款为CFR伦敦,每批等量装运,包装条款为适合于海运性质的包装;索赔条款是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数量和规格问题应于15天之内,质量问题应于90天之内,凭经卖方同意的检验人的证明向卖方提赔。在货物发运前,B公司代理人到A仓库查看了货物包装情况,没有提出异议。A方从7月起开始发货,到11月货物出运完毕。每批装载,船方均出具了清洁提单。 案情: 货到目的港后,B发现每批货物都有部分包装袋损坏。于是,B单方面聘请欧洲某公证行检验货物,出具的证明表明破损原因是:由于托盘木条强度不够,不适宜海上运输,以及包装袋捆扎不紧所致。据此,B方两次传真给我方提出索赔,要求我方负责赔偿重新包装的人工费、材料费及检验费用,索赔金额约7万英镑。经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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