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2009n80.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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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2009n80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2009]N80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领取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 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工作人员人身伤残或死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 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二)失踪赔偿金; (三)伤残赔偿金。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 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 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间接损失; (五)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 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酒后驾车及无照驾驶 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自身伤残或死亡。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八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人伤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 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 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 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 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 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 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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