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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综合保险条款-都邦保险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装修保险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装修安装的。下列财产 (一)在《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委托合同》中载明的房屋主体; (二)在《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委托合同》中载明的房屋内的下列装修项目(含其材料及费用): 室内墙面、地面、顶棚; 2门、窗; 3固定橱、柜;架、台及隔墙、屏风、玻璃、镜面; 4卫浴设备、照明灯具以及水、电、管线; 5空调、热水器、灶具等固定的家用电器、设备;6. 列入装修施工项目的活动式家具(自购家具除外)。未列入《》内而由业主自行购买并于工程完工时应安装妥当的装潢材料、厨卫设备、空调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 (三)属于装饰装修安装施工企业或工人自有的施工机具、设备等财产; (四)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及非法占用的财产; (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第四条所列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在列明的房屋地址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地面突然塌陷、突发性滑坡、崖崩;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及雇佣、寄宿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装饰装修安装施工企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资质; (四)设计错误或工艺不善; (五)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六)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七)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八)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九)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军事行动和暴力行为; (十)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九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 (二)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三)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四)保险标的的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保管不善、自燃、白热、氧化、锈蚀、受潮、霉烂、变质、渗漏、鼠咬、虫蛀、大气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因装修引起的房屋结构损坏及其修复费用; (七)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八)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第十条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以下部分组成:《》中列明的工程预算费用总额;未列入《》内而由业主自行购买并于工程完工时应安装妥当的装潢材料、厨卫设备、空调的重置费用每次事故的免赔金额为00元人民币。保险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起保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家庭成员对装修验收合格、或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时为止,但最不超过个月。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应当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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