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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浅谈
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浅谈 【文章摘要】
目前银行保险的兼业代理形式不符合金融市场混业经营的趋势。本文对制约银保业务发展的因素作了简要分析,提出了一些应对建议,如建立战略联盟、加强联合监管、加强创新和激励等。
【关键词】
银行保险;兼业代理;功能型监管
0 引言
银行保险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欧洲,如今已经发展到银行与保险公司的深层次合作所表现出的一种新制度。银行保险合作拓宽了银行和保险公司各自原有的服务范围,借助于此种模式,彼此双方充分整合资源、技术、经验和客户,取长补短,抢占到更大的市场份额。然而理论中的理想模式在我国的金融实践却是另外一种形态:目前的银保合作停留在回避权属融合的前提下谈银行或保险,主要表现为:银行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以自身业务之便代理销售保险公司的产品,属于保险的兼业代理形式,不符合世界金融市场混业经营的趋势。现就制约我国银保业务发展的因素和应对方案浅析如下。
1 制约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因素
1.1 兼业代理模式使银保合作无法深入
目前我国的银保合作主要是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代销协议,银行拥有比保险公司更丰富的客户资源,作为分销渠道,通过代理保险公司的银保产品增加中间收入和完善产品线;而保险公司则无需寻找客户,直接依托银行销售产品,扩大自己的保费规模。这种兼业代理模式使双方在合作之初便形成了关注点的分歧,使银保合作停留在表面:银行并没有把与银保合作列为经营管理的议事议程,也有没有更深层面上的融合创新,包括营销机制和手段等等。银行只是单纯的考虑与哪家保险公司合作会获得更多的手续费、中间收入;而保险公司之间则可能陷入价格的恶性竞争。
1.2 银保产品品种没有考虑到客户基础需求
我国人均保险覆盖率较低,作为风险转移的重要手段,保障型保险的市场最为广泛。而在银行代销的保险产品中绝大部分为分红险,万能险、两全险,这类保险体现投资理财功能,保障功能较弱。从客户自身实际需求考虑,我们可以说每个人都至少需要一份关于人身保障的保单,但并不是每个人都必须拥有一份投资理财型保险;从产品特性考虑,现有的各类投资型保险在设计上多是大同小异,不区分区域特性,不区分年龄特质,不能满足客户个性化和差异化的需求;从投资功能考虑,国内资本市场并不稳定,保险资金投向相对单一,加上银保合作本身要支付较高的成本,这些势必影响到产品的盈利。
1.3 销售人员专业培训不到位
由于保险精算原理的复杂性和独特性,一般的保险产品在学习和掌握上都具有一定的难度,而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培训时大多避重就轻,采用揭示产品亮点、提炼营销话术的方式,致使银行销售人员对产品本身缺乏辨识度,对保险产品形态及内容掌握的不够到位,无法与客户需求匹配,更不能专业解答客户提出的问题。实际操作中,多数成交保单为保险公司协助完成,产生售后异议的概率较大。
1.4 没有科学有效的激励考核制度
银行在兼业代理的过程中占优势地位,绝大多数情况在签订合作协议的期间内,保险公司饰演从属与配合的角色,通过提供人员、资源和阶段性激励等方式推进保险业务销售目标,而无法真正干涉到指标的落实等具体执行问题。如果银行内部在宣导银保合作政策时选择规避任务指标和考核激励措施,或是银行将收入的手续费全部计入银行中间收入,不做二次分配或部分到营销个人,多少会影响到网点销售人员的营销动能。
1.5 分业监管弊端
银监会和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中虽然有对银行保险合作比较完善的监管规定:如手续费支付管理,协议签约主体限定,银行寿险兼业资格及销售人员资格,售后回访及风险评估等等,但规定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实践中实行分业监管银保合作,银监会和保监会在各自的领域内发挥监管作用,无法“越权行动”。虽有规定,但没有明确跨机构跨业务该如何合作加强监管,无疑就可能出现多重监管和监管真空的情况。
2 应对建议
2.1 建立长期银保战略联盟,联手提供产品和服务
银行与保险公司应以更长远、战略性的合作为目标,双方平等共赢,联合参与人、财、物的投入,培养稳定且专业的销售团队,联合开发互利互惠的合作模式的银保销售体系,寻找建立双方的共赢点,维护银保渠道关系。合作的模式不是单纯签订产品的短期代理协议,而是银行只跟某一家或两家保险公司建立长期战略联盟,银行可以主动参与银保产品的创新,结合客户需求,联手开发集“储蓄性、保障性、投资性”于一体的特色银保产品,优化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流程,实现共赢局面。
2.2 加强产品开发创新和人员专业培训
银行应该主动参与到银保产品的开发工作中,给保险公司提供思路和建议,丰富银保产品的内涵:如兼具保障和信托,投资和年金等特色;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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