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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体系施行现状
浅谈我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体系施行现状 [摘 要] 我国的畜牧业发达,家禽养殖和农牧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因此动物防疫事关国民经济基础和社会稳定,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施行有助于规范畜牧业的发展,降低动物疫情的发生和损害,提升畜牧业的竞争力,因此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对畜牧业意义重大。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研究和改进有助于促进畜牧业的良性进步,因此本文通过分析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体系的发展过程、施行现状及发展方向,探究我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前景。
[关键词] 动物防疫 法律法规 现状 建议
[中图分类号] S85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08-0204-01
一、前言
我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施行对规范动物防疫管理工作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动物防疫管理的进步促进了法律的完善,完善的法律体系也反作用于动物防疫工作,推动防疫工作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和进步。因此,分析我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现状有助于我们了解当前我国动物防疫工作的具体情况,并为发展前景提供宝贵的资料。
二、我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发展过程
1.四部规程时期
从1949年到1985年期间,属于我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四部规程》时期。在此期间,动物防疫领域的唯一法律就是《四部规程》,由农业部、卫生部、商业部、对外贸易部这四部委联合发布,第一次系统性的规定了家畜、家禽和家兔的检疫流程和日常管理内容。
2.农业部管理时期
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确认了我国动物防疫工作归属农业部管理。确定了国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组织结构和规程,符合当时的经济发展和畜牧业发展的需要,为有效的发挥动物检疫效果,减少动物疫情奠定了结构基础。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实施
1998年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此项法律的编制集合了众多法律和动物防疫领域学者的努力和汗水,因此对于我国动物防疫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该法规定,动物防疫结构统一职能设置,将动物防疫的监督机构分设三部分,主要变动内容有三个方面:一为监督范围的改变,管理包括家禽和合法捕获的动物,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管理范围;二是动物防疫概念进行统一,明确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减少了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检疫的扯皮现象;三是明确组织结构关系,即动物防疫监督、行政监督和内部管理之间的关系,动物防疫监督是行政监督,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执法对象的监督,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内部执法人员的规范不是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因此,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有了统一的名称和完整的职能,理顺了内外部及行政管理对象的关系。
4.与OIE接轨时期
为了适应当前的动物防疫领域的管理与发展现状,我国加入了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积极参与国际动物防疫领域科研,并参照国际先进管理知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行修订,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于2008年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动物防疫管理工作进入了新的时期。
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体系现存问题
1.管理机构不统一,部分协调性差
当前我国有关动物卫生的法律主要有两部,《动物防疫法》和《畜牧法》。虽然其目的都在于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但是由于两部法律的施行部门并不一致,由此在进行畜牧业管理时,常常出现不同的管理方式和办公程序,导致养殖户在进行营业活动时,不知该以哪些条例为准则,基层管理混乱。
2.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不统一
现行法律中涉及动物加工食品管理的由近百部,但是大多都是参照地方性的标准修订,缺乏统一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就不可避免的造成执法冲突,各方的标准失衡也让一些不法商贩有了可乘之机。
3.出口产品缺少标准,国际认可度下滑
虽然我国出口的畜牧业产品数量一致处于增长态势,但是由于缺乏固定的行业标准,因此在国际上的认可度并不高,并且时常出现个别问题产品的现象,更是让国外市场不愿大量接受我国畜牧业产品。近几年,我国出口欧盟、日、韩及东南亚等国家的动物产品,多次被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导致动物产品出口屡屡受阻,并已影响到我国动物及其产品的国际声誉;因受动物疫病影响,2004年我国肉类、禽蛋出口量比2003年下降了10%,其中活畜禽类产品出口下降就达到了7.6%。此外,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因氯霉素等残留超标,曾被欧盟等国禁止进口,国内相关企业蒙受巨大损失。以上说明国内亟待统一的畜牧业产品标准来提高国际认可度。
四、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体系的发展建议
1.完善现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为了应对国内发展需要,迎接国际市场的挑战,需参照国际标准和国内实际情况,尽快修改现行法律,提高行业标准,严格管理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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