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二 民事诉讼的诉与反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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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案例:甲和乙因电机买卖发生纠纷。乙不支付电机款,甲诉至法院,乙称甲的电机质量存在问题,故不付款。请问:乙的抗辩属于反驳还是反诉? 【案例】胡天生和胡天兰系姐弟,由于其母早逝,二人由其父胡文康养大。胡天兰出嫁后在外地工作。1990年6月胡文康因患病生活难以自理,姐弟俩协商,其父胡文康到胡天生家居住。胡文康在其子胡天生家居住时间不长,胡天生便开始找茬与其父吵闹,不久胡天生即以其父难以相处为由,提出不愿与其父住在一起,于是胡天兰将其父接到自己家里住。1995年8月,胡天兰因患急病去世,之后,胡天兰的丈夫请求胡天生把其父接回家赡养,但胡天生置之不理,为此,胡文康一直住在胡天兰丈夫赵仁厚家里。 1998年2月,胡文康因病去世,留下遗产5万余元。胡天生与赵仁厚因分割遗产意见不一致,发生纠纷。胡天生以赵仁厚无继承权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其父的5万元遗产由自己一人继承,诉讼中,赵仁厚认为原告胡天生没有尽赡养义务,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胡天生无继承权,胡文康的遗产由自己继承。 【问题】赵仁厚提出的请求法院判胡天生无继承权,胡文康的遗产由自己继承的意见是对原告的反驳,还是反诉? 【案情】顾经权外出打工,1990年10月外出以后,一直杳无音信。两年多后,顾经权的姐姐顾经霞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顾经权失踪。经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于1995年底宣告顾经权失踪,并指定顾经霞为顾经权的财产代管人。1996年3月,王秀荣找到顾经霞,拿出顾经权在1990年8月借款1万元的借款条,要求顾经霞偿还,顾经霞以顾经权已经失踪为由拒绝偿还。 于是王秀荣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诉讼中,顾经霞在顾经权家中发现了王秀荣借款给顾经权却以顾经权两台6千瓦的电动机为抵押担保的凭据,凭据写明还款必须返还电动机。顾经霞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原告返还电动机。 【问题】1.本案被告应当是谁? 2.本案反诉能否成立?应由谁提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专题二 民事诉讼中的诉 与反诉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的诉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的诉 一、诉的意义 (一)诉的定义 诉,是指原告就其与被告间的一定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主张(诉讼上的请求)在法律上是否正当,要求法院为审理及判决的诉讼行为。 ▲无“诉”,则无裁判。 (二)诉讼上的请求与实体法上的请求的不同 诉讼上的请求,是指原告就其权利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主张),对法院为在法律上是否正当为审理、判决的要求。 实体法上的请求,是指对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要求,是请求权的行使。 诉讼上的请求≠请求权的行使 (三)几个相关的概念 1.本案判决与本案诉讼 有关“诉讼上的请求”的诉讼,称之为本案诉讼。 法院就原告主张的诉讼标的所为当否判断的判决,称为本案判决。 2.诉之声明与原因事实 (1)诉之声明,即请求法院就原告所主张的诉讼上的请求及其原因事实,为如何判决的内容及其范围。 (2)原因事实,又称请求的原因,请求原因,是充足所主张权利的法律要件的具体的事实,是足以识别原告所主张法律关系的事实,是原告为特定辨识诉讼上的特定请求,所必要限度内的权利关系及其发生原因的事实,包括权利人与义务人、权利义务的内容及其发生原因等。 二、诉的类型 依请求的内容及所求的判决,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及形成之诉。 (一)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请求内容为给付请求权的主张,要求判决为给付判决。 给付之诉分为现在给付之诉与将来给付之诉。 1.现在给付之诉,是指所请求的给付期限均已界满的诉讼。 2.将来给付之诉,是指言词辩论终结时,虽本无履行的状态,但具有要求为将来给付的资格,并有预先取得给付判决的必要的诉讼。 (二)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请求内容为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主张,要求判决为确认判决。 注意:1.确认的对象,原则上是以现在法的纷争,不包括过去的法律关系或事实。将来的法律关系或权利,通说认为不得为确认的对象。 2.确认的对象,只要有确认的利益,不限于原告与被告间的法律关系,他人间的关系亦可。 (三)形成之诉 形成之诉,以判决使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变动的形成诉权或形成原因的主张,要求判决为形成判决。 形成诉权,分为单纯形成权与裁判上的形成权。单纯形成权是指形成权的行使,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之。 裁判上的形成权,是指须提起形成之诉,由法院作成形成判决。 三、复数请求诉讼 (一)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是指一宗诉讼中有请求的合并,包括单纯合并、预备合并和选择合并。 1.单纯合并 复数请求单纯的并列,分别审理判决的合并形态。 2.预备合并 复数请求中要求依其所定顺位审理、判决,以先位之诉不合法或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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