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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 管辖与回避 第一节 管辖 一、管辖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检和法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权限划分以及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范围上的分工。 二、确立管辖的原则: 依法管辖;准确及时 便利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23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分 类: 立案或职能管辖 审判管辖(级别/地区/专门管辖) 注:外国一般无此分类,只有审判管辖的分类。 (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指两种情况: 1、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法院的审判等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因此,检察院立案侦查刑事案件的范围主要限于: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犯罪。 据此,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此类案件需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案管辖中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精神。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自诉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公诉转自诉 第一类自诉案件: 侮辱、诽谤案 第246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第257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案 第270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类自诉案件: 指:被害人提供的证据不仅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该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微。 故意伤害的案件(轻伤)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 侵犯通讯自由的案件 重婚的案件 遗弃的案件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这八类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该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处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此类案件是否由法院直接审理,由法院根据立案标准予以确认,并可以调解 第三类自诉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这种自诉案件由以下条件组成: 1、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2、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并已做出书面决定的。 特点: 1、这是作为一种补救措施来运用的 2、此类自诉案件还有可能再转化为公诉案件 3、此类案件不可以调解 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的关系 在自诉案件中,二者重合,在公诉案件中,表现出不同 第一,在时间上有先后,发生在不同的诉讼阶段。 第二,立案管辖并不必然导致审判管辖。 第三,划分法院的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以及专门管辖的原则和标准应同样适用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我国刑事审判管辖可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 普通管辖由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组成。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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