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不动产交易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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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不动产交易制度

组员:邱宇 尹人杰 俞劼夫 陈殷莹 秦锐超 中国古代是否有房地产交易? * 在多数人的印象中,房地产交易也就是最近二十几年的事情,而售楼部、开发商、分期付款、货币购房、按揭、房奴、开盘、过户,这些热门词汇都是最近这些年才出现的。 其实,事情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现在房地产市场上所有的现象在古代也有,根据考古实物和历史文献证明,中国在西周时就出现了土地交易,在战国时就有房屋买卖。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国有制,即全国土地名义上归商王一人所有,其他奴隶主贵族只享有使用权。(P13) 天子拥有对全国土地的所有权,他直接统治的区域称为王畿,王畿之外的土地进行分封,诸侯所分得的土地称为诸侯国,卿大夫所分得的土地称为采邑,士所分得的土地称为禄田。他们对自己所分得的土地享有使用权,不能任意处分,所谓“田里不粥”;他们还必须定期向周王交纳贡赋,土地的所有权还是掌握在周王手里。 西周初期,土地与奴隶均不得进入流通领域,但由于这二者是农业社会最主要的生产资料,随着经济的发展,诸侯实力不断增长,周天子对各地诸侯的控制减弱,这种限制必然会被打破。到西周中、后期,以土地和奴隶为对象的交换经常出现,而且在事实上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出土的西周青铜器铭文记载的关于土地和奴隶进行买卖、交换的事件便是最好的证明。这表明,周初土地绝对王有的局面正日趋松动,国有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被打破。(P25—26) 被发现的最早的一宗不动产交易 在一个西周青铜器上,刻有一段关于地产交易的铭文,意思大致就是在公元前919年农历三月份,一个叫矩伯的人分两次把1300亩土地抵押给一个叫裘卫的人,换来了价值100串贝壳的几件奢侈品,包括两块玉,一件鹿皮披肩,一条带花的围裙。这是目前发现的最早的一宗不动产交易。 周厉王买地 就在矩伯和裘卫两人完成土地抵押交易的93年后,也就是周厉王三十二年,又发生了一宗土地买卖 周厉王为扩建王宫,买下一个叫鬲从的人的地,没有立即给钱。鬲从担心周厉王赖账,周厉王派人对鬲从说:“你别怕,我一定会照价付款的,如果我赖账,就让上天罚我被流放好了。”这是个很毒的誓。周厉王买地花了多少钱,铭文上没写。不过有人买地,有人卖地,说明当时除了有土地抵押,还存在土地买卖,房地产市场已经有了雏形。 宋朝法律规定,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要经过四个步骤: 第一,先问亲邻,即田产买卖先问亲邻,他们具有先买权。北宋后期规定所谓亲邻必须为有亲之邻,即虽为邻而非亲或虽为亲而非邻,都不能优先购买。 第二,输钱印契,即制作契约,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税。只有在缴纳契税钱后,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交易才有效。加盖官印的契约称为“红契”,具有法律效力;无官印的为“白契”,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过割赋税,即契约上写明标的物的租税、役钱,并由官府在双方赋税簿账内变更登记,加盖官印。如果没有过割赋税,往后买卖交易双方发生纠纷争讼时,即使买受田宅的富豪之家持有契约,官府也不会受理争讼。 第四,原主离业,即买卖契约达成后,转移土地的占有,卖主离业,且不允许其租佃该土地,以防止自耕农减少、佃农增多,以致减少官府的赋税收入。 宋朝不动产买卖契约又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所谓绝卖,即无任何附加条件的买卖;凡只转让使用权与收益权,保留回赎权的买卖叫活卖或典当,典当契约的业主得到钱主的典价,在法定的三十年期限内可随时以原价赎回标的物;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然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钱。所有这些买卖活动,都必须订立契约,取得官府认可后,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史料上有这样两个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例子,一个是南北朝时候的梁朝郡王萧宏,让人家拿着房契去贷款,一张房契最多只贷给几千钱;还有一个是明朝嘉庆年间山阴县的富户求仲,最多的一次才贷给15000文。这点儿钱别说搞开发,吃一顿大餐都不够。直到民国时期,外国银行纷纷到中国开展业务,开发商们才能贷到大笔的钱款。所以中国的职业开发商直到民国才出现。 从汉朝开始,传统中国一贯重农抑商,单靠造房子赚钱,会被大伙瞧不起。北宋初年有个人叫陶毂,据他描述,当时只要有人盖房子往外出租,大伙就说这人是市井小人,挣来的钱就叫“痴钱”,就是呆傻的意思。可见在那时候,连做房东都受歧视,更别说做开发商了。 其次,做开发商最需要的是钱。买地、买建材、雇人、摆平关系,哪个环节都得花钱。尤其买地,流动资金不能少,钱不够就得找同行拆借,或者找银行贷款。古代没有银行,但有钱庄,可钱庄规模一般很小,即使有些大型的全国连锁的钱庄,他们也不做开发商的生意,都把钱借给别的老板了。 在古代,一所房子能不能出售,并不需要通过物价局、房管局的批准,却需要通过卖主家人、族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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