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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类 共19项
二、行政处罚类 共19项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1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实施主体 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
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基准 1.在电力建设项目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一台(套),影响环境、浪费电能、责令停用后,能及时改造更新的,并处一到二万元罚款;
2.在电力建设项目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二台(套),影响环境严重,浪费电能,责令停用后,并处三万元罚款;
3.在电力建设项目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三台(套)及以上,影响环境恶劣,浪费电能,责令停用后,并处五万元罚款。 运行流程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2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或擅自向外转供电 实施主体 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
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3、《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而从事电力供应业务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伸入或跨越其他供电单位供电营业区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深入或跨越的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向外转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转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基准 1、违法所得金额达到壹仟元及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壹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金额达到壹仟元以上叁仟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叁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金额达到叁仟元及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伍倍的罚款。 运行流程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3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盗窃电能 实施主体 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
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窃电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限期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4、《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盗窃电能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基准 1、盗窃电能,情节轻微,性质一般,初次发生,能主动承认违法行为,并保证今后不发生类似行为者,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至二倍罚款;
2、窃电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窃取电量虽大,但能主动承认违法行为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二至三倍罚款;
3、窃电时间长达6个月以上,不超过12个月的,窃取电量巨大的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三至四倍的罚款;
4、窃电时间长达12个月以上的,窃取电量特别巨大的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的罚款。 运行流程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4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实施主体 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 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
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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