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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违法性阻却事由.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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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违法性阻却事由

阻却犯罪性事由 一、阻却犯罪性事由的概念 二、阻却犯罪性事由的特征 第二节 正当防卫 ★假想防卫 (二)时间条件 (三)对象条件 (五)限度条件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二)主观条件 四、避险过当 五、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关系 2.主要区别 第四节 其他阻却犯罪性事由 * 犯罪论 第一编 刑法总论 【内容提要】 阻却犯罪性的事由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等。本章主要论述了阻却犯罪性事由的概念与特征,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以及意外事件的成立条件。 【本章关键术语】 正当防卫 必要限度 特殊防卫权 紧急避险 无罪过事件 第一节 阻却犯罪性事由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阻却犯罪性事由,又称正当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虽然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依法排除犯罪的行为。 2.构成特征: 第一,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 第二,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 目录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 (一)正当性 (二)私利救济性 (三)功利性 (四)损害性 目录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前提条件 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现实的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 1、不法侵害,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对某种权益或权利的侵袭和损害。 2、不法侵害应当是人的违法行为,而且仅限于自然人的行为。3、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 目录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把实际上并非不法侵害的行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因而错误地实行所谓的防卫,造成他人无辜损害的情形。其基本特征是:其一,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其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误认为自己是对不法侵害人实行的正当防卫。其三,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客观上对无辜者造成了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 假想防卫属于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因而应当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解决。 目录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 正当防卫: 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 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防卫不适时: 不法侵害尚未到来,或者在侵害行为已经结果或已被制止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损害其一定权益的所谓“防卫行为”。它包括两种情况: 1、事前防卫。 2、事后防卫。 目录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法侵害人始终是正当防卫所指向的直接目标,第三人不可能成为防卫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目标,这就是正当防卫的对象限制条件。 (四)主观条件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也即正当防卫的目的。 1.防卫挑拨 2.相互斗殴 3.偶然防卫。 目录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这一条件是决定防卫行为是正当还是过当的关键。 所谓必要限度,是指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他人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 目录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我国刑法中的防卫过当,是指防卫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正因为此,防卫行为由正当合法的有益行为转化为违法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 特征: 1.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一样,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这是它们的密切联系之所在。 2.防卫过当具有客观危害性与主观罪过性。这是它同 正当防卫的本质区别。 目录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 (三)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之所以负刑事责任,主要是因为它在客观上明显超过防卫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重大损害,在主观上也具有罪过性。 我国刑法特地对其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在什么情形下减轻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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