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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8-1(违约责任)-7天
第九章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形态 违约主要形式 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特点: 一、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 1、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无债务则无责任,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后果; 2、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法律责任分的表现; 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7天酒店会员卡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是指违约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例如:违约金或者赔偿金不能过高,否则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减数额; 损害赔偿主要用于补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而不能将损害赔偿变为一种惩罚,也不能因为违约方承担责任而使受害人获得不应获得的补偿 四、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 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约行为 即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中的当事人; 2、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3、违约行为在性质上都违反了合同义务; 4、违约行为在后果上都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二、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过错推定的规则原则:是指原告在证明被告构成违约以后,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对此违约没有过错,则在法律上应被告具有过错。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 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的客观情况。 第三节 违约行为形态 违约形态是指根据违约的行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的分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7天酒店会员卡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999年1月10日,某贸易公司(原告)与某农场(被告) 签订了一份葵花子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甲级葵花子 200吨,每吨2000元,共计40万元。交货时间为1999年11月中 旬,交货方式为原告自提。原告应向被告交付5万元定金,合同订 立后,原告立即向被告交付了定金,并于5天后与本省某食品公司 签订了买卖甲级葵花子的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食品公司供应甲 级葵花子200吨,每吨2500元。如果一方违约应按价款的15% 承担违约责任。同年9月25日,被告声称由于雨水过多,葵花子 长势不好,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交货。原告立即派人赴被告处 了解详细情况,后得知雨水问题并未影响葵花子的收成,被告不 愿交货的真正原因是葵花子价格不断上涨,被告已与外市的一家 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价格肯定高于被告与原告约定的 价格。 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协商希望被告能按期交货,但均遭到被告 拒绝。原告为防止被告向他人交付货物,遂于1999年10月10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实际履行,如不实际履行,则应 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其利润损失,以及为其向食品公司支 付7.5万元违约金的责任。 问: 一、合同履行期限未到,原告能否请求被告实际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二、能否要求被告承担7.5万元违约金? ,本案被告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预期违约。我国《合同法》 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 约责任。” 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明确和肯定地向另一 方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在履行期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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