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课件 第一章 绪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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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课件 第一章 绪论

国际商法 主讲教师:靳 琳 E-mail:dzujl@163.com 国际商法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三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四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六章 票据法 第七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述 第二节 西方两大法系的渊源和特点 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述 什么是“商”? 任何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动的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业代理、保护代理、租赁、工程建造、咨询、设计、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业、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权、合营企业或其它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特获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等等。 ——《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仲裁规则》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调整国际1商事2关系法律规范3的总和即构成国际商法。 1.国际 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 而是指“跨越国界” 当事人的营业地 当事人的国籍 商事活动的发生地 商事关系的对象 2.商事 商事组织 business organization 商法人 商合伙 商个人 国际经济组织 国家 商事交易 commercial transaction 交易对象 货物买卖、技术、资金、劳务等; 交易方式 买卖、技术转让、投资、合作生产、融资、工程承包、租赁等。 3.法律规范 legal norm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二、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中世纪商人习惯法 近代主权国家国内商法 法国法系——以商行为为立法基础 德国法系——以商人观念为立法基础 折衷法系——以商行为和商人身份为立法基础 英美法系——无民商之分 现代国际商法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法规范 国际商事条约 国际商事惯例 国内法立法 制定法 判例 第二节 西方两大法系的渊源和特点 法系是指根据各国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的外部特征,对法律进行的分类,通常是把具有一定特点的某一国的法律同效仿这一法律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划分为同一法系。 Genealogy of Law,Family of Law,Legal Family 一、大陆法系 二、普通法系 三、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 一、大陆法系 1.概念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2.分布范围  以法国和德国为主 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 日本、泰国 我国台湾省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一、大陆法系 3.法律渊源 成文法 国际条约 习惯 判例 学理 4.特点 ? 渊源 分类 体系 二、普通法系 1.概念 普通法系(common law),又称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   2.分布范围  英国、美国及其他过去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 中国香港地区 二、普通法系 3.法律渊源 判例法 成文法 4.特点 ? 渊源 分类 体系 三、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 1.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的法律主要以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为主,司法机关的判例不作为法律渊源;而普通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以法院的判例为主,兼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虽然20世纪后他们制定了很多成文法,但远没有起到大陆法系成文法的作用,而是成文法需要通过判例来加以解释之后才能够加以适用。 三、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 2.体系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引申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三、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 3.法官的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三、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 4.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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