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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工具2
第三章 票据总论
现代国际结算的基本特点之一是非现金结算,票据成为国际结算中普遍使用的信用工具。
第三章:票据通论
票据定义、特性、基本功能、票据的权利义务、三大票据法体系
第四章:票据种类
支票、本票、汇票的定义、种类、作用
第五章:票据行为和票据使用
票据
票据:
是出票人委托它人或承诺自己在特定时期向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证据。
票据的基本特性:
(一) 流通性(Negotiability) (二) 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一)、流通性
可以流通转让是票据的基本共性。
一张票据,尽管经过多次转让,几易其主,但最后的执票人仍有权要求票据上的债务人向其清偿,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没有接到转让通知为理由拒绝清偿。
各国票据法都规定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不须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
(二)无因性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以后,当然有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之间的基础关系。
所谓票据的基础关系包括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出票人与收款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对价关系。
票据的无因性并非否认这种关系,而是指票据一旦做成,票据权利就与这些基础关系相分离,成为独立的票据债券债务关系。
如果票据的收款人把票据转让给其他人,受让人无需调查票据原因关系,就能享受票据权利。
各国票据法都认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经成立,即与原因关系相脱离,不论其原因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票据的无因性使票据得以流通。
(三)要式性
所谓要式性是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各项必要项目又必须符合规定,否则就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
各国法律对于票据所必须具备的形式条件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当事人不能随意加以变更。
票据的基本功能
汇兑功能
是票据的原始功能,可以解决资金支付的空间间隔问题。
随着商品交易的发展,经常发生在异地或不同国家之间的兑换和转移资金的需要,直接携带金钱很不方便,票据的汇兑功能解决了这一问题题。
支付功能
是票据的基本功能。现实生活当中,如果用现金支付,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成本高、效率低。利用票据进行支付,可以解决这些问题。特别是票据的背书转让制度出现以后,不仅无记名票据可以直接交付自由转让,记名票据也可以经背书自由转让, 其流动性几乎与货币无异。由于票据的流通性,任何持票人都可以通过向债权人转让票据来清偿其债务。
信用和融资功能
信用功能是票据的核心功能。 买卖双方的信用交易当中,如果使用票据结算,有债权表现形式明确,保障性增强,清偿时间确定,转让手续简便,且还可通过贴现提前转化为现金等诸多优点。明显区别于挂账信用的一般债权。
如果企业为了调度资金而专门发行远期票据向银行贴现,这时候票据又会成为一种融资手段。
本地
外地
票据权利、义务
票据权利:
是指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的权利。出票时就形成了收款人的票据权利和付款人的票据义务。
票据权利的种类:
主票据权利
是持票人或收款人对主义务人(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享有的权利。它属于第一请求权。持票人必须首先向主义务人行使第一请求权。
副票据权利
是对从债务人(背书人等)_请求票据金额的权利。属于第二请求权。包括追索权和再追索权。
辅助票据权利
在主票据权利未能实现时,对特定从义务人(参加承兑人、保证人)享有的请求支付权利。
票据权利、义务
票据权利的取得途径:
有原始取得(出票)和受让(通过背书受让票据权利)两种途径。
票据权利的行使:
通过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义务:
是票据债务人(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法
票据法:
规定票据种类、形式及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票据法:
《英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专门票据法。
广义的票据法:
专门票据法+ 民法、刑法等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定。
票据关系中的主要当事人:
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背书人、受让人、付款人、预备付款人、担当付款人、保证人。
其中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3者间的关系是票据的基本关系,也是票据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构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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