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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二章信用证
第十二章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n信用证的定义 n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n信用证的当事人 n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n信用证业务的特点 n信用证的分类 n信用证业务在使用中的风险分析 n信用证的内容和条款 n SWIFT信用证 本章章节安排 第一节 信用证的含义 第二节 信用证的当事人 第三节 信用证的格式和内容 第四节 信用证的收付程序 第五节 信用证的性质和作用 第六节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第七节 信用证的特点 第八节 信用证的种类 第九节 SWIFT信用证 5、内容(P177-178) 买卖合同的各项条款; 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银行保证。 6、国际惯例与特点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500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 eUCP(the Supplement to UCP500 for Electronic Presentation)—2002年4月1日起实施 eUCP是对UCP的补充,适用于the presentation of Electronic records 和Electronic records 与纸单据一起提交。 UCP600( UCP500 修订本,2006年10月25日通过,2007年7月1日实施) (2)信用证业务的特点: A 、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UCP500第2条,UCP600第2条) 信用证的实质: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案例分析: 某出口企业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 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时,接到开征行通知,声称开证申 请人已经倒闭,让出口方不要再发货。如果你是出口企业你会如 何处理? B、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UCP500第3条, UCP600第4条); a.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 他合同,均属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 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 b.在任何情况下,受益人不得利用银行之间的或申请 人与开证行之间存在的契约关系。 信用证业务中的契约安排: 信用证贯彻独立和分离的原则 受益人(卖方) 买卖合同 开证申请人(买方) 信 申 用 请 证 书 开证行 信用证--开证行与受益人的契约 合 同--进口人与出口人的契约 申请书--进口人与开证行的契约 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信用证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信用证内容必须与合 同内容相符; 区别:信用证一经开出,即成为独立于合同的另一种契约;银 行只管信用证,不管合同; 案例分析: 某出口企业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后来开证 行又发来一份修改书,要求增加一份商检证书,但同时声称若 不能提交商检证书,必须保证所交单据与合同相符才会付款, 请问开证行的说法是否合理? C、 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 UCP600第5条: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非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履约行为。 辨析: 信用证规定“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should be presented confirming that one non-negotiable copy of B/L one commercial invoice has been sent to applicant directly after shipment by DHL courier service.” 开证行是否可以以开证申请人未收到单据为由拒付受益人? ★银行审单原则——严格相符原则: 银行只管单据表面的正确性,而不管单据的 真实性(单据欺诈例外); ★银行审单标准: UCP600第2条:信用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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