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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火灾现场保持完整通知书16号细明体
附件 三
○○○消防局火災現場保持完整通知書(16號細明體)
第一聯:交被通知人(粉紅色)
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12
號細明體
)
字號:
被 通 知 人 姓 名 (16號細明體)
年 月 日 時 分
火 災 發 生 時 間
火 災 發 生 地 點
火災現場在未完成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違者依消防法第
說 明
四十三條處罰,請查照。
一、消防法第二十六條: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
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察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
員查詢。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必要時
得予封鎖。
備 註 二、消防法第四十三條:拒絕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勘察、查詢
、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
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三、消防法第四十四條:依本法應受處罰者,除依本法處罰外
,其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12號細明體 )
(消防局橫式戳章)
19
○○○消防局火災現場保持完整通知書
第二聯:送局本部留存(黃色)
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字號:
被 通 知 人 姓 名
年 月 日 時 分
火 災 發 生 時 間
火 災 發 生 地 點
火災現場在未完成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違者依消防法第
說 明
四十三條處罰,請查照。
一、消防法第二十六條: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
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察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
員查詢。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必要時
得予封鎖。
備 註 二、消防法第四十三條:拒絕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勘察、查詢
、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
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三、消防法第四十四條:依本法應受處罰者,除依本法處罰外
,其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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