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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三级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江苏省三级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试行)
为加强三级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儿科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3年版)》,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三级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见附件)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儿科(0-18岁)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儿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
1.临床科室。
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综合性医院设有儿科呼吸专业组,专科医院(儿童医院或妇儿医院)设有儿科呼吸专业。开展儿科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近5年,每年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500例,完成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例。
2.儿科呼吸内镜工作室。
(1)满足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开展儿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手术室。
(2)配备满足儿科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要求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吸氧装置、负压吸引器、复苏气囊及加压面罩、各种型号的气管插管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需求的麻醉科或儿科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儿科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经过儿科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
1.拟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与开展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具有5年以上儿科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目前从事儿科呼吸系统疾病诊疗相关工作,累计参与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操作不少于100例,其中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30例。
(3)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三级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2.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工作。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书面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2)在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从事儿科呼吸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5年累计完成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操作不少于100例,其中独立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50例。
(3)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要求。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与儿科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经过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儿科呼吸系统疾病诊疗规范、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实施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由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医师担任。术前应当确定技术方案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术后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三)实施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前,应当向患者法定监护人或授权代理人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加强儿科呼吸内镜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儿科呼吸内镜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四、培训
拟从事儿科呼吸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儿科呼吸内镜培训基地不少于6个月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一)培训基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三级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并组织开展相应培训工作。
三级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开展儿科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备相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儿科呼吸内科(或者结核病科)和胸外科实际开放床位总数不少于60张。
3.近3年累计收治儿科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4000例;每年完成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400例,其中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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