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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管理及使用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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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管理及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印章包括学院章、学院合同专用章、学院介绍信专用章、下属各职能部门 公章及学院领导的个人名章等,前者是学院或部门职权的合法象征物,后者与前者具有同等 权威、信誉和证明作用。 第二条 学院各级机构印章和冠以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字样的各种业务专用章 采取统分结合的管理办法,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审核,各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存档和销毁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启用要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任何教学单位、职能部门严禁私自刻 制、启用印章。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刻制印章时需持本部门申请和主管领导意见,到学院办 公室登记,由学院办公室持公函到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营业执照的刻字单位按统一 要求制作。印章刻制完成后,学院办公室需及时将印模备案。 第五条 各部门新刻印章只有到学院办公室登记、备案并由学院办公室发启用通知后, 方可在学院使用,启用通知上应附有启用的印模。新刻制的印章需由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取。 第六条 各部门印章在单位或部门名称变更、机构撤销、式样改变等情况下,印章必须 停止使用。学院办公室专人对停止使用的印章进行清查、封存或销毁。销毁印章时必须经办 公室主任批准,并有专人监督销毁过程。所有销毁的废旧印章都要留下印模进行保存,以备 日后查考。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七条 学院公章、学院合同专用章、学院介绍信专用章及学院领导的个人名章,由学 院办公室统一管理,学院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的印章和委托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代管的 行政领导的名章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妥善保管。 第八条 学院领导职务如有变动,其名章的使用须及时请示主管领导,以免误用名章。 第九条 印章管理人必须亲自用印,并在用印前按各级用印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 文件的内容、格式,无误后方可用印。 第十条 公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公章损毁、丢失的,要追究公章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公章 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 学院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院名义形成的公文。 (二)工作证、学生证、聘书、荣誉证书、毕(结、肄)业证书等。 (三)对上级单位的报表及以学院名义所做的鉴定等。 (四)需以学院名义出具的证明等。 第十二条 学院章、学院领导名章的使用必须遵照严格的程序,需经学院分管院领导批 准,并办理相应的用印手续后,方可使用。 (一)对以学院名义形成的公文,主办部门可凭有院领导签发意见的公文撰制单到学院办 公室用印。 (二)对于教职工工作证、年度考核表、职称申报表、实习协议、聘用/聘任合同、聘书、 兼职/兼课教师聘用协议、上岗协议、退休返聘协议、退休审批表、退休证以及学生毕 (结、 肄)业证书、学生证、就读/毕业/学籍/成绩证明、学籍变动、退学/转学申请、实习协议/ 企业培训协议、帮困助学、学生医疗保障及门诊相关记录表,等有关证明用印,均需有关主 管部门分别制出名单,经分管院领导签批后,到学院办公室用印。对于补办证件的,需由分 管院领导批准后,到学院办公室用印。 (三)对于部门部分日常工作需要经常用章的,可按照院办要求出具相关常规工作申请, 并附上申请常规工作内容的格式模板,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备分管院领导审批,交由院办 备案存档后遵循常规工作程序用印。常规工作内容的格式模板如有更新,需相关申请部门及 时报院办备案,与存档模板不符的常规工作业务不予盖章。 (三)办理委托培养协议等需用印的,学生、招生、教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院领导 批准(以签字为准)后,到学院办公室用印。 (四)对以学院名义办理各类培训班、专业证书班等发证,需主办部门凭分管院领导签字 到学院办公室用印。 (五)对在职人员报考研究生或以其他方式外出培养、培训需用印的,需持其所在部门和 人事处意见,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后到学院办公室用印。 (六)办理出国留学进修、考察等涉外手续或国内有关审批手续需加盖学院公章或校长名 章,均由相关责任部门办理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用印。个人联系自费出国(含旅游), 需由其主管部门、人事处审查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用印。 (七)科研成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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