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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组对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监督制度

纪检组对各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 及其成员监督制度 为加强县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组的工作,进一步发挥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对我县派驻纪检组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工作职责和权限 派驻纪检组是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的负责驻在部门和领导(指导)所属系统的纪律检查工作、行政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受县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党政班子的双重领导,以县纪委、监察局领导为主。 (一)工作职责 1、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组织、党员领导和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指示、决定。 2、协助县纪检监察机关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问题的查处。 3、协助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行政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配合有关部门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政纪和职业道德教育;督促、协助所在单位制定本系统预防和治理腐败规章制度和措施,建立廉政、勤政规章制度。 4、协助和督促检查所在单位及系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5、受理对所在单位及所属系统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控告、检举;受理党员、监察对象不服处理决定的申诉,维护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和权利,保障他们依法行使职权。 6、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行政领导委托、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工作权限 1、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组及其成员、行政领导干部和监察对象实行《党章》、《监督条例》和《监察法》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并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 2、派驻纪检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党组会、行政领导办公会及其他重要会议,并在重大业务活动中履行监督职能。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应为派驻纪检组实施监督创造条件。 3、对驻在部门党组成员、行政领导及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应先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同时报告驻在部门党组书记(涉及其本人的除外),并积极协助县纪委、监察局开展初核。 4、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领导班子和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5、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中层领导干部的任用进行监督。在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及时反映已掌握的拟任职人选遵守党政纪、廉洁自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的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6、派驻纪检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如无正当理由,驻在部门党组应予采纳。 二、工作关系 1、派驻纪检组与县纪委、监察局日常工作关系,一般通过县纪委、监察局各有关职能室进行。重要问题应直接向县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请示、报告。 2、派驻纪检组应主动向驻在部门党组汇报工作,接受领导,切实执行驻在部门党组的决定。驻在部门党组要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履行职责,切实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3、派驻纪检组属县纪委、监察局的派出(驻)机构,工作上是协作关系,县纪委、监察局负责领导(指导)派驻纪检组开展本职工作。 4、派驻纪检组要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执法监督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要加强同对应的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直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联系,汇报工作,取得指导和支持。 三、工作制度 1、 派驻纪检组应根据县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党组、行政领导的部署,结合驻在部门及其所属系统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应及时报告县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党组。 2、及时完成县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党组、行政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工作进展情况和主要问题,每半年应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一次,专题工作专题报告。派驻纪检机构负责人每年应向县纪委述职一次。 3、对驻在部门及其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倾向性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请示、报告,同时报告县纪委、监察局。特殊情况和问题,可直接向县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 四、机构设置和干部管理 1、派驻纪检组配备专职纪检组长1名,专职纪检监察干部1-2名。 2、纪检组长是驻在部门行政副职一级的领导干部并是驻在部门党组成员。 3、派驻纪检组长实行交流任职制度,任职满五年的,原则上要交流。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干部任职由纪检监察机关商组织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补充一般干部人选需经县纪委、监察局考核同意后,方可调任。 4、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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