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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应对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提高履约水平
积极应对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提高履约水平
杨全杰(
摘要:本文介绍了IMO 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的背景由来、基本概念和审核机制包含的内容,特别是引入了IMO 第24届大会的两个决议《IMO 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审核框架和审核程序》构成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体系。我国政府于2008年6月向IMO提交了自愿审核的申请报告,于是,作好迎接审核组审核的准备工作变得迫切而急需。本文就我国政府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了分析,并给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便于IMO成员国更好的去完成履约任务。
关键词:国际海事组织,履约,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认可组织。
一、背景
一直以来,国际航运业主要集中在欧洲,履行公约以欧洲发达国家为主,公约履行情况较好,随着近几十年的经济一体化发展,世界航运中心逐渐东移,发展中国家的航运业蓬勃发展,但是,一部分船旗国在执行国际公约标准方面存在不去执行、执行不力或执行效率不高等问题。船旗国在船舶安全、海洋防污染和保障船员体面就业等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将国际公约的相关标准纳入国内法,制定新的国内海事管理法律、法规,对海上交通事故进行深入的调查以及向船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是提升船舶安全的关键要素,也是船旗国的义务。[1]鉴于此,国际海事组织(IMO)在1992 年专门成立船旗国履约分委会(FSI)来促进船旗国履约水平。IMO 秘书长在总结有效履行IMO 通过的标准的机制时强调,提高安全和环境标准的责任有赖于三方的努力,标准是由IMO 制定并通过的,由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执行,并由船旗国或港口国进行监督,而保证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符合已生效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是每一船旗国政府应尽的责任。尽管IMO 作了各种努力,低标准船仍然存在,因此,对成员国的履约进行外部控制的措施是必要的,[2]IMO就此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和尝试,最后提出了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以进一步督促各成员国提高履约水平。
二、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概念
第24 届IMO大会于2005 年11 月召开,会上讨论并通过有关审核机制的两个决议, 一是关于《IMO 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二是关于《审核框架和审核程序》, 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IMO 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IMO 在2006 年全面启动审核机制, 具体工作将由秘书长直接负责,其目的是促进成员国在履行IMO 有关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公约时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并通过履约审核,帮助成员国提高履约能力,达到海上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共同目标。
其中《IMO 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是审核机制的一个重要基础, 也是实施审核的标准。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公共部分,介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IMO 公约的一些要求,明确缔约国实施IMO公约及其议定书共十个文件中缔约国批准的文件为强制执行和审核的范围。第二部分为船旗国部分, 是该规则以及审核的核心部分。该部分内容从船旗国履约的角度, 对于强制性的国际海事条约的实施、授权认可组织、执行、船旗国检查员、船旗国调查、评估和审阅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技术和程序要求。第三、四部分, 分别针对缔约国以沿岸国、港口国的角色履约, 规定了实施、执行、评估和审议的具体要求。[4] 审核将遵守五个原则: 一是主权和普遍性, 即单个的成员国以自愿为主, 所有成员国共同受益; 二是一致性、公正性、客观性和适时性, 即审核应该是重实效的、公正的并且按照协商的时间框架来进行; 三是透明度和公开度, 即把握合适的审核过程的透明度和审核报告的公开度; 四是合作, 即审核组与被审国的合作; 五是连续改进,即通过审核循环, 连续改进被审国的履约能力和水准。[5]审核范围限定为六个公约共十个文件为缔约国所设定的义务和责任, 并且覆盖通过这十个文件强制执行的规则和决议。
1. 经修正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74)
2. 经修正并经1978 议定书修订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74)
3. 经修正并经1988 议定书修订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74)
4. 经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 73 / 78)
5. 经1997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1978 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
6. 经修正的《1978 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
7.《1966 国际载重线公约》(LL 1966)
8. 经修正并经1988 议定书修订的《1966 国际载重线公约》(LL 1966)
9.《1969 年国际吨位公约》(TONNAGE 1969)
10. 经修正的《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 72)
审核程序包括程序内容本身和四个附件, 即合作备忘录范本、预审问卷、审核机制活动程序和临时审核报告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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