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宏聚贤才尊享版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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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宏聚贤才尊享版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中宏人寿[2017]疾病保险034 号 请扫描以验证条款 中宏宏聚贤才尊享版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第一部分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组成文件如下: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条款; 三、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文件; 四、被保险人【释义一】名册; 五、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第二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的十五日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 解除本合同的,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本公司【释义二】将 退还已收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自始无效, 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第三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签发本合同作为 同意承保的标志。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本公司收到保险费后,本合同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 同生效日24 时生效。 保险合同周年日、保单年度、缴费期满日和保险合同期满日均以保险合同生效日 为计算标准。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24 时开始,至本合同项下所有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时止。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下每位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载明于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或批注上; 若本合同下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该被保险人的基 本保险金额。 1 第六条 保险费 投保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支 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缴费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费的支付日以到 达本公司账户之日为准。 第七条 宽限期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自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欠缴 的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 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若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 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在投保人补缴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经本公 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的当日24 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将退还投保人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第九条 减额缴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以被保险人当时的保 证现金价值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付清的保险费,重新计算该被保险 人的基本保险金额。 减额缴清后,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若本合同项下 该被保险人减额缴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小于当时本公司规定的减额缴清的最低保险金 额,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退出本合同处理。 第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 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 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 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 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 格。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 2 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资格前发生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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