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说明.doc

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说明.doc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说明

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说明 广东省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方案已经2013年12月9日省地税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关背景及依据 (一)目前的基本情况 我省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是2004年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661号)确定的,具体为:凡每户企业年减免税额在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凡每户企业年减免税额在三万元以上,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凡每户企业年减免税额超过十万元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从2012年的审批情况看,全省(不含深圳)共审批1754户,其中省局审批231户,占总户数的八分之一(13%);市局审批562户,占总户数的三分之一(32%);县局审批961户,占总户数的二分之一(55%)。 (二)存在的问题 1、市县权限太小 现行权限是2004年设定的,这对于当时来讲是适当的,符合当时实际。但经过十多年,我省社会经济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根据广东统计年鉴的统计数据,2004年我省GDP仅1.6万亿元,2012年增加至5.7万亿元,10年间,增长了4倍;根据我局统计数据,2004年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7亿元,2012年为110亿元,增长了近16倍。但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一直没变,明显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集中表现在权限过于集中在省局,市县权限太小。 2、省局审批工作过于繁重 2006年省局审批困难减免企业34户,减免金额0.097亿元,2012年省局审批困难减免企业231户,减免金额2.34亿元,占全省审批户数的13%,占全省审批金额的80%。 3、审批效率低 从企业申请到基层分局,经过县局、市局到省局,同一户企业材料,层层审核把关,集中研究,耗费大量精力和时间,效率太低,最长超过3个月。 (三)调整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八条规定“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2、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广东先行先试的要求 2012年,国务院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提出“加大力度向基层政府下放审批权限”。 3、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属于纯市县级收入 4、全国部分地区已下放审批权限 据了解,目前福建、湖北、广西、河南等地已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详见附件。 二、调整思路 (一)原则 本次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按照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权限,逐步推进审批权限下放,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二)内容 1、加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力度,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省局不再保留。 2、合理划分市、县审批权限 (1)经济比较发达的珠三角各市,由于适用税额标准较高,所以下放给县(区)的审批权限标准相对提高,在50万--100万元的幅度内,由市(广州市、珠海市、惠州市、江门市、佛山市、肇庆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没有带县(区)的东莞市、中山市、横琴新区、顺德区地方税务局自行审批。 (2)经济欠发达的粤东、西、北各地级市,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地级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县(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3、实行省局备案制度 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的,报省地税局备案。 三、调整后的情况测算 省局不再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将减少审批工作层级,有效提高效率。提高效率。 附件: 全国部分地区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情况 一、福建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地税机关。 二、湖北规定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6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6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广西规定年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分别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年申请减免房产税

文档评论(0)

jiayou118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