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学分论(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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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学分论(讲义)[]

中国刑法分论 课程授课方式 1.讲授+讨论 2.按照分则顺序,对每章重点罪名进行专题研究 3.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案例做专门讨论 考试方式 闭卷 平时20%,期中20%,期末60% 期末的题型 单选,多选,案例分析(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待定) 主要参考资料 1.陈兴良《罪名指南》 2.陈兴良《刑法各论的一般理论》 3.张明楷《刑法学》 4.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 5.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 6.大谷实《刑法各论》 7.等等 绪论 第一节 总则与分则 总论与分论 一、两组概念 1.总则:关于刑法效力范围和关于犯罪与刑罚一般原理的规范体系 2.分则: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 3.总论:关于总则规范内容、意义以及内在关联性、规律的认识 4.分论:关于分则规范内容、意义以及内在关联性、规律的认识 二、总论与分论的关系 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 1、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的作用; 2、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 3、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 刑法总论对刑法各总论的作用 1、对刑法各论的概括作用; 2、对刑法各论的指导作用; 3、对刑法各论的制约作用。 第二节 分则体系的价值取向 一、具体犯罪归类和排列顺序 1.类罪的历史发展 古罗马(公罪与私罪)_西欧中世纪(世俗犯罪与宗教犯罪)_近代西方(论犯罪与刑罚三类:损害社会及其代表/侵犯公民个人/扰乱公共秩序和公民生活安宁) 现代社会基本上:侵犯国家/社会/个人三类 2.排列顺序 材料: 法国1810,妨害公益→妨害私人法益;1994,侵犯人身/财产→危害民族 国家 公共安宁 意大利刑法,危害国家安全→对公共秩序的犯罪→对于人身/财产的犯罪 德国刑法 国家安全→ 社会秩序→私人利益 日本刑法 国家安全→ 社会秩序→私人利益 中国刑法 79和97,变化不大,侵犯国家→社会→个人 二、 科学合理的分则体系应达到的目的 (1)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2)体现刑法的价值取向 (3)便于检索和查找 三、评价我国现行分则体系 第三节 刑法分则条文结构 一、概述 二、罪状 三、罪名 四、法定刑 一、概述 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罪状与法定刑构成。分则各条的表述方式,均为:“…的,处…”。“…的”所表述的内容为罪状,(假定条件),“处…。”所表述的内容为法定刑(法律后果) 二、罪状 罪状是指:分则规范对犯罪具体状况的描述,指明适用该罪刑的规范的条件。 特征: 一是罪状是对某种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 二是罪状是刑法条文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分类: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一)简单罪状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不作任何描述,只是列出罪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立法者认为该种犯罪不需要描述,只要看到罪名就可以理解和明白。如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等就是简单罪状。   (二)叙明罪状   又称说明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作了详细的描述,以便说明该种犯罪构成的具体条件。如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等就是叙明罪状。   (三)引证罪状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不作任何描述但需要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文说明该种犯罪构成的具体条件。如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同时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构成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就是引证罪状。   (四)空白罪状又称参见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只规定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具体的犯罪构成条件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确定。如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第344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等等,需要参照枪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才能确定是否构成犯罪,这就是空白罪状。 三、罪名 概念: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本质的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罪名的分类: 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和概括罪名 四、法定刑 概念: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种与刑度(简单讲就是刑罚的幅度) 法定刑的种类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2.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3.浮动法定刑 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 第四节 刑法分则的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一、注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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