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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七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解 读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1、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存在过错,损伤后果,因果关系 2、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3、举证责任——患方,医方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此条是关于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和形式、同意主体及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解读】 此条是关于在紧急情况下可施行的告知批准手续。 该内容在我国以往若干法规中早有提及和明确规定,再次以新法重提意义十分重大。 1982年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4年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002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2010年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 未尽告知义务方面存在问题 未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未告知或告知不全面 未随病情变化反复告知 告知无签字 非病人和家属签字 案例1:截指无依据 某女,41岁,左手食指、中指被机器压伤后立即被送至某镇卫生院。当时拟诊为左食、中指严重碾压伤、无保留价值,在局部麻醉下行截指、残端修整术,住院27天,残端痊愈出院。 分析:在未征得患者签字同意后就行截指手术;术前无摄片、摄像等资料,无法证明患者伤指是否为毁损伤。 结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本条是对诊疗义务和判定标准的规定 1、诊疗义务 通常讲注意义务,包括最佳注意义务和危害结果回避义务。 2、判定标准 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应当考虑当时、当地、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未尽到诊疗义务的问题 严重不负责任 呼唤不应,在岗不在位 疏忽大意 该注意到的未注意 盲目自信 该回避的不回避或侥幸心理 知识陈旧 不学习,不接受新知识新方法 误诊漏诊 错误治疗 案例2:误诊误治造成事故 某患者,因跌伤致右腿弯曲不能动弹至某院诊治,X线检查提示“右髋关节脱位”,行手法复位未能成功,再次X线检查,提示“股骨颈骨折”。后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吸收,右髋关节功能障碍。 分析:复位前仅诊断右髋关节脱位,而漏诊右股骨头骨 折;复位手法不当致右股骨颈骨折。 结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主要责任。 案例3:固定螺钉打在骨折区 患者,女,58岁,右锁骨内侧段骨折某年6月2日入住某院,于次日行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术后X线片示骨折断端对位对线可,一周后出院。次年3月10日再次到该院摄片检查发现骨不连,后于当年3月28日在南京军区总院再次行植骨内固定手术。 问题:有一枚钢板固定螺钉处于骨折区,影响骨折的愈合。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解读】 本条是对医疗行为推定存在过错的具体情形作出的列举性规定 1、违规 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 2、病历 隐匿、拒绝提供、伪造、篡改、销毁 3、加重了医方举证责任 违规问题 无执业资格执业及未在注册地点执业 超范围手术,截留高危病人(产妇) 不执行医院工作制度特别是核心制度 违反诊疗规范和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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