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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矿权与资源税(费)政策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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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矿权与资源税(费)政策建议

关于完善我国矿权与资源税(费)政策建议   [摘 要]我国1982年开始对资源进行有偿使用,1986年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后于1996年进行了修订),此后,又陆续颁布了《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和《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基本奠定了中国矿产资源管理和相关税(费)政策的框架体系,总体决定了中国当前矿权和资源税(费)的重要特征。 [关键词]矿权;资源税;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36-0006-05 1 中国矿权和资源税(费)政策的基本框架 1.1 由矿产所有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三者组成的矿产资源产权体系 矿产资源及其勘探开采活动涉及的利益主体多,不确定性高,附着于其上的权力较为复杂。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中国的法律体系将矿产资源的产权规范为矿产所有权、探矿权和采矿权,覆盖了矿产资源的勘探与开采活动。中国《宪法》、《物权法》和《矿产资源法》都明确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而且地表或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探矿者和采矿者希望通过勘探、开采活动把地下矿产资源变成可以出卖的矿物,从而实现自己的收益。 1.2 对矿权实行多级管理的制度 法律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监督管理权分为四个层级: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和县级政府分别对由本级政府批准矿山企业或采矿人及勘查探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探矿权实行国家和省两级管理制度,而采矿权实行国家、省、地区(市)、县(市)四级管理制度。分级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具体形式则包括矿产权的有偿取得、有偿使用和登记许可等制度。 1.3 对探矿权及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和登记许可制度 探矿权及采矿权需有偿取得。无论是探矿权还是采矿权,其有偿取得环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取得矿产权时缴纳的探矿权价款或采矿权价款,二是在矿产全有效期内按年度缴纳的探矿权使用费或采矿权使用费。其中探矿权价款或采矿权价款最初被界定是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成果的一种补偿。 探矿权和采矿权实行登记许可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以及该办法特别指明的矿产资源如煤炭、石油等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他情形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但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以及该办法特别指明的矿产资源如煤炭、石油等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他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探矿权和采矿权实行登记的内容包括有效期限、范围和矿种等。 1.4 对矿产资源相关税(费)分类征收和归集 中国征收的矿产资源相关税(费)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资源税,即按照《暂行条例》规范的各类资源品的税收;第二类是资源管理的相关税费:包括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出资勘探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对石油开采企业征收的石油特别收益金、部分地方政府征收的基金(如山西省征收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等)(见下表)。其中,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金额所占比重较大。 2 中国矿权和资源税(费)存在的问题 2.1 矿产资源采矿权管理层级过多带来诸多问题 中国的矿产资源管理按照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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