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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跟单信用证业务银行面临风险要点和主要防范措施

出口跟单信用证业务银行面临风险要点和主要防范措施   一直以来,中国的商业银行在处理国际贸易结算单证业务时均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这是因为交易背景的国际化带来风险多样化,如国家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欺诈风险、履约风险、市场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所以银行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业务处理,才能与国际间的银行在一个平台上对话,最大限度地减少由操作风险引发的其他风险。随着进出口贸易和金融产品的发展与创新,以及外部市场环境的改变和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银行在管理和规避国际结算业务风险方面遇到了新的挑战。而商业银行对进口贸易结算的潜在风险防范的重视程度往往高于对出口业务风险的防范,但笔者认为出口贸易结算也存在许多风险点,故在此对出口跟单信用证结算业务中的风险点及防范措施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一、跟单信用证定义及特点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明确:跟单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承担的是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 为了保证开证行独立地承担付款责任,在制度设计时,信用证处理的对象被设置为单据,以便与贸易中的货物区分开来,同时,还引入了信用证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这种抽象的独立性概念。在这种制度设计下,信用证的开证行只管单据,不问货物,对相符的单据予以承兑或付款,才能使信用证业务正常运行。 二、出口信用证业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出口商银行收到进口商银行开来的跟单信用证将按下列流程办理业务。主要包括信用证通知、转让、保兑、遗失补办、审单、寄单索汇、出口收汇、档案管理等,同时,还包括出口商银行作为信用证指定银行办理付款、承兑、议付等融资业务。当中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办理手续繁杂,业务风险点也较多,下面我们将按出口信用证的流程依序分析该业务的风险及主要防范措施。 风险点一:虚假信用证,使受益人及融资银行资金受损;信用证表面真实性瑕疵,导致后续处理缺乏基础。 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做出的书面有条件付款承诺,该书面承诺的真实性对受益人至关重要。如信用证表面真实性有瑕疵甚至虚假,重则导致受益人和融资银行遭受资金损失,轻则因后续业务缺乏基础引起信用证当事人各方的结算纠纷。 防范措施:收到信用证及其修改,严格审核表面真实性。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600”),通知行负责鉴别信用证及其修改(如有)的表面真实性并及时将信用证及其修改(如有)通知给受益人。实践中,会有不法分子利用虚假的信用证来骗取银行及客户的资金,因此作为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及其修改(如有),有责任审核其表面真实性,以避免因受虚假信用证诈骗而给银行及客户造成更大的损失。审核信用证及其修改(如有)的表面真实性,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审核其印押是否相符: 第一,来证为SWIFT加押报文形式的,因SWIFT系统自动核押,只要信用证表面清晰、无乱码,即可确认该来证的真实性。 第二,来证为信函方式的,应通过签字样本核对信用证的有权签字人签字及其签字权限。如无法准确核对有权签字人签字,应尽快以电讯方式要求开证行以SWIFT加押报文确认来证的真实性。 第三,如果印押有待核实,一般应在印押核实相符后再行通知。若经办行在待核实期间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副本”和“印押待核,仅供参考,出运前请洽我行”等字样。 风险点二:信用证条款中有不能执行或含有影响收汇的软条款,造成受益人发货交单后收款不着。 在信用证中会涉及关于单据、货物和其他收汇条件的描述,如果这些描述中有不利于受益人收款的条款,如开证行付款条件中包含对商品质量检验的标准等,因出口国和进口国检验标准细微的差异,就很容易导致开证行的拒付,使受益人处于货物已发收款不着的被动局面。 防范措施:认真审核各项条款,对影响收汇的条款向受益人进行明确提示。 按照UCP600的规定,通知行并无审核信用证条款和内容的义务。但是银行为了维护自身客户的利益,使信用证可履行,避免或减少客户不必要的损失,通知行仍会对信用证的条款和内容进行审核,并在通知受益人的同时提请受益人注意。审核内容主要如下: 第一,审核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风险和开证行资信。 如果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政治经济形势不稳定,存在外汇管制或者是被制裁国或地区等其他影响正常收汇的国家地区风险时,通知信用证时应提请受益人注意,避免因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的外汇管制、贸易管制、被制裁、战争或内乱等原因造成的国家风险。 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开证行的资信如何是受益人能否安全收汇的关键所在。如果开证行资信较差或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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