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唐代分家析产预分方式探究.doc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唐代分家析产预分方式探究

唐代分家析产预分方式探究   [摘要]预分是中国古代父母晚年或临终前进行的一种分家析产方式,这种方式在唐代以前既已出现,但真正的完善是在唐代,出现了比较规范的析产遗嘱文书,父母为子女立下析产遗嘱文书,首先是为了完成父家庭一代的家族使命,其次主要还在于防范子女为利益之争讼而丧失手足之情义,有辱家族声誉。 [关键词]唐代;分家析产;遗嘱文书 分家析产是中国古代家产继承的一种方式,具体而言则以父母在世时的出分、生分和父母去世后的继分为主,但因出分和生分是父母在世时候进行的,因此并不能彻底完成一个家庭的家产继承;再加上有的父家长不愿意过早将家长权移交给子孙,这样便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一种特定情形下的家产继承方式,即父母晚年或临终前的预分。 一、唐代对预分方式的完善 唐代以前,家长通过遗嘱的形式来处理财产后事还不是很普遍,家长在遗嘱中多是涉及到如何来安葬自己以及对子孙应该和睦相处的告诫。西汉刘元遗言让“能为乐者殉葬”。[1]2411孝武时人杨王孙“及病且终,先令其子,欲裸葬”。[1]2907王览及疾笃,著遗令训子孙曰:“……兄弟怡怡,宗族欣欣,悌之至也;临财莫过乎让……”[2]989唐代以前以遗嘱的方式分财的虽然并不普遍,但还是有史可查的。《风俗通义·佚文》中有这样一个记载,“沛郡有富家公,资二千余万……,公病困,恐大妇女欺小妇子争其财,儿判不全,因呼族人为遗令云:‘悉以财属女,但遗一剑与儿,年十五,以还付之。’”[3]588南朝萧景先遗言曰:“……私马有二十馀匹,牛数头,可简好者十匹、牛二头上台,马五匹、牛一头奉东宫,大司马、司徒各奉二匹,骠骑、镇军各奉一匹。应私仗器,亦悉输台。六亲多未得料理,可随宜温恤,微申素意。所赐宅旷大,恐非毅等所居,须丧服竟,可输还台。刘家前宅,久闻其货,可合率市之,直若短少,启官乞足。三处田,勤作自足供衣食,力少,更随宜买粗猥奴婢充使。不须馀营生。周旋部曲还都,理应分张,其久旧劳勤者,应料理,随宜启闻乞恩。”[4]663但据现有的史料来看,直到唐代,预分方式才有了比较正式和规范的析产遗嘱文书,这表明预分的分家析产方式到唐代时期已经比较完善。 现存唐代的析产遗嘱文书中多有类似的用语以表明预分所处的特定情形。斯6537号《遗书样式》“身染患疾,已经累旬。种种医疗,未蒙抽咸(减)今醒素(苏)生之时,对兄弟子侄诸亲等遗嘱。……”[5]180斯0343号,《析产遗嘱(样式)》“吾今桑榆已逼,钟漏将穷,病疾缠身,暮年不差。……吾与汝儿子孙侄家眷等,宿缘之会,今为骨肉之深,未得安排,遂有死奔之道……今吾醒悟之时,所有家产、田庄畜牧什物等,以上并以分配。……”[5]159 二、析产遗嘱文书 我国古代以立遗嘱的方式安排家产继承的记载出现较早,但最初却属于比较特殊的事例。到了唐代,遗嘱继产的记载较之以前增多了,并以口头遗嘱、自书遗嘱和家训遗嘱为三种主要形式[6]91。现存唐代的析产遗嘱文书中既有样式也有实例,为考察唐代的预分方式提供了重要材料。英国伦敦博物馆斯0343号文书保存了《析产遗嘱(样式)》,兹引之如下: 吾今桑榆已逼,钟漏将穷,病疾缠身,暮年不差。日日承忘痊损,月月见复更加。想吾四体不安,吾则似当不免。吾与汝儿子孙侄家眷等,宿缘之会,今为骨肉之深,未得安排,遂有死奔之道。虽则辜负男女,逝命天不肯容。所是城外庄田,城内屋舍家活产业等,畜牧什物,恐后或有不停争论、偏倂,或有无智满说异端,遂令亲眷相憎,骨肉相毁,便是吾不了事。今吾醒悟之时,所有家产、田庄畜牧什物等,以上并以分配,当字脚下,谨录如后。右件分配,并以周讫,以后更不许论偏说剩。如若违吾语者,吾作死鬼,掣汝门镗,来共汝语,一毁地下,白骨万劫,是其冤家;二不取吾之语,生生莫见佛面。谨立遗书,限吾嘱矣。[5]159 这份析产遗嘱的样式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说明了立遗嘱人立遗嘱的情形;第二部分交待了立遗嘱人对财产处理的意见;第三部分表达了立遗嘱人对后辈的嘱托。现存唐代析产遗嘱文书中一份比较完整的实例是S2199号,唐咸通六年(公元八六五年)《尼灵惠唯书》,兹引之如下: 咸通六年十月廿三日,尼灵惠忽染疾病,日日渐加,恐身五常,遂告诸亲,一一分析。不是昏沉之语,并最醒甦之言。灵惠只有家生婢子一名威娘,留与侄女潘娘,更无房资。灵惠迁变之日,一仰潘娘葬送营办,以后更不许诸亲口护。恐后无凭,并对诸亲,遂作唯书,押署为验。[5]153 在落款处有十个人的画押签字,由其弟金刚,索家小娘子,外甥尼灵皈、十二娘、索计计,侄男康茂、福晟,、胜贤,索郎水官,左都督成真。这份析产遗嘱实例的内容与以上所引的样式基本上是一致的。斯5647号《遗书(样式)》中的一件提到“若有违此条流,但将此凭呈官,依格必当判决者,父母遗书一

文档评论(0)

linsspace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