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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确定方法探究
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确定方法探究 摘 要:原有的市级土地出让权限下放后,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的确定对于土地市场的规范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作用。本文通过宁波市本级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确定,对常用的土地评估方法进行分析比较,确定样点地价标准化处理的方法,并依据土地出让样点地价数据确定了样点均值法和区域比较法来测算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
关键词:土地 出让指导价 评估
一、研究背景
宁波市本级土地出让权限下放后,为保证宁波市原有地价体系的持续稳定和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建立一套以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为主要内容的地价综合监管体系。为了完善这套体系,宁波市本级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的准确测定就显得尤为重要。相对于基准地价,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是基准地价具体区域的细化,能更清楚地显示城市地价水平空间的区域差异,有利于土地出让的精细化管理。作为一项新的研究内容,如何研究一套行之有效的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确定方法,对于处在健康有序发展阶段的土地市场有着深远的意义。
二、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的内涵
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是指某一时段、某一区域、某一用途类型的土地,在设定的基准条件下的土地出让时的市场价格的合理下限。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应该按照不同用途、不同区域、不同规划条件等测算确定,并定期公布实施。
以宁波市本级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确定为例,基准期日为2013年7月1日,实施范围包括宁波市本级的海曙、江东、江北圈内、高新区、东部新城和东钱湖度假区,土地用途分为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可选择出让用地(东钱湖度假区包括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具体设定的基准条件见表1所示。
三、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确定的原则
土地价格作为土地市场中最重要的杠杆,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实现土地资产价值、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使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的确定做到客观、科学、合理,在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的确定过程中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一)供需原则
供需原则是指在完全自由的市场中,稳定的商品价格通常在供给与需求的均衡点形成。这一原则对土地市场同样适用,即土地价值通常随供给的变动而变动。如果某一用途土地的供给数量与需求相比变多了,均衡价值会下降;反之,如果土地变得更加稀少,供给相对于需求变少,土地均衡价值会提高。
供需原则揭示了在不同的供需状况下土地价格可能的变化趋势,对于土地现实价格的确定非常重要。而我国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市场上能够流动的仅是有限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供方主要由国家控制,这一因素对地价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二)替代原则
替代原则是指在同一商品市场中,在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效用相同或大致相似时,价格最低者所吸引的需求会最大。土地价格同样也遵循替代规律,即某一地块的价格受同一区域其他具有相同实用价值的地块的价格所决定的。换言之,具有相同使用价值、有替代可能性的地块会相互影响和竞争,使价格趋于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土地具有不可移动性、稀缺性等特征,很难找到像一般商品那样属性、条件完全相同的替代品,这里替代原则主要强调的是市场竞争性。
(三)变动原则
一般商品的价格是随价格构成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动的,土地价格也有相同的情形。各种地价形成因素处于经常变动之中,土地价格也在这些因素相互作用及其组合的变动过程中形成。
社会、经济、行政和环境因素总是处于时刻变化之中,使得土地市场上的各种因素,如一般因素、区域因素及个别因素也在变动,进而改变不动产的需求与供给,以及土地的效用、稀缺程度、个别条件及有效需求,最终影响土地价值。
(四)预期收益原则
预期收益原则认为,土地价值是由其未来可获得利益的预期产生。在市场中,土地的当前价值往往不是依据其历史价格或生产成本确定的,相反取决于市场参与者对未来利益的预期。
事实上,市场上所有的土地都具有不同形式的收益,这也是土地价值的来源,无论我们采用什么方法进行估价,都离不开土地收益这一价值本源。
(五)报酬递增、递减原则
边际效用递减法认为,增加各生产要素的单位投入量时,生产的纯收益会随之增加,但当投入达到某一数值之后,相应的纯收益不再与追加的投资成比例增加。土地估价的报酬递增、递减原则认为,土地投资同样遵循这一原则,土地价值与投资的关系存在一个理论上的均衡点。如果超过了这个均衡点,追加的费用将不会使土地价值或收入有同样比例的增加。
四、常见的土地价格评估方法比较
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和成本逼近法是国际上公认的三种最基本的土地评估方法,其他的诸如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都可以看做是这三种方法的衍生。
(一)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的基本含义是在求取一宗待评估土地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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