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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建设法规课件作者喻言主编第六章节建筑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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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2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续) (6)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7)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8)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9)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10)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6.5.3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 (4)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设计单位有义务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6.5.4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5.4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续) (5)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6)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8)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6.5.4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续) 《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⑤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6.5.5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6.6 建设工程安全 Click to add Title 6.6.2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 6.6.1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方针 Click to add Title 6.6.4 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6.6.3 建设工程安全责任 6.6.1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方针 《建筑法》第36条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所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指在建筑生产活动中,应当将保证生产安全放到第一位,在管理、技术等方面采取能够确保生产安全的预防性措施,防止建筑工程事故发生。 6.6.2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群防群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6.6.3 建设工程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相应的资料 (2)建设单位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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