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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行政执法
人防行政执法
云浮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执法主体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云浮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3、《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第四条
“三定规定”文号:
《关于印发云浮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府办〔2001〕68号)
(二)云浮市人防通信站
法律依据:
1、《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建设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通信站的任务:省、市、自治区和重点城镇人防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地区人防通信、警报建设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人防指挥通信和警报通信的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所属通信站的值勤管理和专业技术训练;负责组织通信、警报设备的维护管理;负责人防通信和警报所需经费、物资、器材的申请、筹措和供应。”
2、《关于设立市人防通信站的批复》“该站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市人防通信网的战备值勤和维护管理;实施通信战备训练和台站管理;负责警报网的维护管理和警报试鸣的组织;战时保障人防通信联络和空情警报信号的接收、发放;保障市委、市政府战备指挥所通信畅通。”
“三定规定”文号:
《关于设立市人防通信站的批复》(云机编〔2002〕09号)
云浮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1.1 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1998.8.13 3 《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 省人民政府 2003.10.1 4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2001.11.1
人防行政执法
云浮市人防通信站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建设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 1982.11.29
云浮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8项)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
人防行政执法
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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