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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核发操作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设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章的规定,在县区域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发的法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资质证书正、副本(申请增项资质提供) 4.企业章程; 5.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6.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7.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及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8.企业设备、厂房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资质标准有具体要求的提供); 9.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首次申请资质提供)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申请增项资质提供);
(二)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定第(一)项第1、2、4、5、6、8、项所列资料; 2.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近三年建筑行业统计报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企业成立时间不满3年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年度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5.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招标的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2-5212396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核发操作规范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在申请资质证书核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首次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应提供: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要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变更注册申请表或初始注册申请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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