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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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一、责任事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二、责任单位 就业与培训科 三、责任人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责任人为科长、承办人(承办人由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组成,当主办人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协办人B角承担)。 四、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4号) 4、《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湘劳社政字[2005]5号) 5、《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五、办理权限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办学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办理。 六、申办条件 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本市职业教育培训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条件,达到《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要求; 2、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独立民事行为能力,无违规办学经历 4、年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举办高级技能职业培训的租赁期不得少于4年。办公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学生每人居住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食堂面积每名就餐学生不少于1.5平方米; 、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分的实习工位; 、应配备专职校长、专职管理人员,均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申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1、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1、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其中用于教学的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网址下载《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湘劳社政字[2005]5号文件查找); 4、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培训机构的章程,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①培训机构名称、校址; ②办学宗旨、培训规模、培训职业或课程、培训层次或培训形式; 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 ④组织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 ⑤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⑥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⑦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6、有关人员证书及复印件; ①法人代表、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②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③法人代表、董事长还须提交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7、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 8、其他能够证明其有办学能力的材料。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两份): 1、同申请筹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的1、2、3项申办材料。 2、同申请正式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的3、4、5、6、7、8项申办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均使用A4纸,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并同时提交相同内容的电子文档。 八、办理程序1、受理(1个工作日)。政务中心窗口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向申请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完备的,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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