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责任考核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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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责任考核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责任考核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序号 项目名称 分值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考核说明 考核记录 分项得分   一、管理机制(25分) 1 目标责任 2 领导重视,实行污水处理工作目标责任制 (1)与有关县(市)签订目标责任书,得2分。 (2)否则,不得分。 在省政府每年与各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基础上,各设区市政府要与有关县(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2 2 执行有力,按目标责任书要求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1)完成目标责任书全部目标,得2分。 (2)未完成目标任务,不得分。 根据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以年度考核结果认定为准。 3 2 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 (1)达到100%,得2分; (2)达到50%,得1分; (3)50%以下,不得分。 计算公式: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本地区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建制镇个数/本地区建制镇总个数。 4 统一管理 2 动态管理本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和运行情况,建立相应的台帐和档案。 (1)建立台账、档案,得2分。 (2)否则,不得分。 《浙江省建设系统COD(化学需氧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五条 5 2 镇级污水处理设施管理 (1)本地区所辖县(市)政府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站及污水管网进行统一管理,以县(市)政府为主,乡镇配合的,得2分。 (2)本地区所辖的部分县(市)政府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站及污水管网进行统一管理的,得1分。 (3)否则,不得分。 根据城乡一体化统筹,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主体责任应明确放在县(市)一级政府,以县(市)政府为主,乡镇配合,建设运行资金和专业技术更有保障。各县(市)政府应委托城市污水处理厂或专业污水处理公司,对所辖区域各镇污水处理厂(站)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从而使污水处理厂(站)运行维护得到有效保障。 6 1 建立本地区污水处理工作联络员制度 (1)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通讯录及时更新,得1分; (2)未建立联络员制度,不得分。 各设区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与所辖县(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建立有效联络手段,及时更新通讯录。 7 信息报送 4 按时汇总、上报本地区建设项目进度和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报表信息 (1)信息申报及时,数据填写真实、准确,得4分。 (2)否则,不得分。 及时上报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月报表、污泥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季报表、全省污水处理厂COD、氨氮减排月报信息等报表。 8 3 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报送 应进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而未进入的、且不按通报要求整改的,每个项目扣0.2分,扣完为止;未按时、按要求填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数据,被建设部通报的,通报一项扣0.2分,扣完为止。 信息申报及时,数据填写真实、准确,除污水处理规模在1000吨/日的简易设施外,城镇污水处理厂在建、运营项目,城镇污水管网在建项目应进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 9 排水许可 2 排水许可证 (1)实施排水许可管理,范围基本覆盖所有排水户,得2分; (2)实施排水许可管理,范围为部分排水户,得1分; (3)未实施排水许可管理,不得分。 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48号) 10 1 排水水质监测 (1)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主要排放口特别是重点工业企业排放口进行水质水量监测的,或与环保部门联网数据共享的,得1分。 (2)未对排水户进行水质监测的,不得分。   11 资金投入 2 资金投入 (1)设区市本级和所辖县市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设区市政府对本地区所辖市县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实行“以奖代补”等资金支持的,得2分。 (2)设区市本级和所辖县市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得1分。 (3)否则,不得分。 《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第四条 12 污水处理费 2 污水处理费 (1)设区市本级和所辖县市按规定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且标准达到省有关文件要求的,得2分。 (2)未按规定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或标准未达到省有关文件要求的,各扣1分。 (3)未开征污水处理费,不得分。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浙价商[2005]16号)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快落实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补充通知(浙价商[2007]149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太湖流域杭嘉湖地区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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