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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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关于征求《贺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函 贺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16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建房〔2011〕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贺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一、 本市镇规划内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居 民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二、存标准 建设单位交付业主使用的物业,《明确贺州市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办理程序的通知》住建发6〕268号)规定,按照步房/㎡,电梯房/㎡的标准在商品买卖同备案前交房和城建设在地商业银行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二)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四、 (一)制定使用方案 物业服务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制定使用方案,使用方案需满足以下要求: 1.应由物业服务单位提出,没有物业服公司的,由相关业主提出 2.应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2/3业主表决同意; 3.应当包括拟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名称以及费用预算、维修时间、工期、费用分摊等内容。 4.应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向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不少于5日;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单项10000元以下,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向城区建设局提出申请,城区建设局收到使用方案,通过实地勘察,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出处理意见后,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意见维修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单项10000元以上的,城区建设局派工作人员到小区进行实地勘察后,提出处理意见,向贺州市和城乡建设局后,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意见维修 (四)城区建设局组织相关单位人员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进行项目维修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材料送城区建设局备案。 (五)城区建设局向贺州市和城乡建设局州市和城乡建设局维修单位或个人 (六)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需提交材料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表决确认书及使用方案业主表决意见明细表;(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现场公示图片; (四)使用建议、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报告; (五)施工合同。 (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六、住宅专项维修项目资金拨付流程 (一)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单位或业主委员会需向城区建设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发票; 3.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4.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现场公示图片。 (二)贺州和城乡建设局 (三) 七、紧急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拨付流程 发生以下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书面紧急报告,城区建设局核实后通知贺州和城乡建设局 (一)共用供电、供水、供气管线及其他设备出现故障,但依法应当由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维护的除外; (二)房屋天面漏水或者外墙严重渗水、漏水但人为损坏的除外; (三)电梯、消防、安防等设施出现故障; (四) (五)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必须维修的情形。 维修结束后,发生的维修费用从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并公示。 八、退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出现以下情况可申请退还业主账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退、换已购商品房; 2.业主房屋因依法征收(拆迁); 3.业主因房屋建筑面积减少。 (二)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 2.购房合同复印件; 3.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第2联)(全额退款交原件、部分退款验原件留复印件); 4.业主本人身份证及转账银行卡复印件; (三)州 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一)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项维修资金系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变动情况 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二)和城乡建设局 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到户。 )使用、管理级审计 (四)行实时 十、附件: (一)贺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三)人)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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