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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
题目: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关问题探析
编辑:司马小
关键词: 刑法第134条 犯罪主体 强令 冒险
内容提要: 重大责任事故罪修改之后,其整体宗旨也发生了一些变化。首先,刑法第134条第1款和第2款之间成为了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或者说是注意规定的关系;其次,犯罪主体从特殊主体成为了一般主体;最后,在“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认定上必须做实质性考虑。
近年来,各类重大事故频发,使得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应用成为引人注目的问题之一。在本罪的应用上,由于受原来的法条规定的限制,在适用效果上大打折扣。有鉴于此, 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 ”第1条就对其作了修改,规定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和原来的条文相比,现在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有以下特点:一是犯罪主体发生了变化,即删除了原法条中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的限定,使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由特殊主体变为了一般主体;二是规定方式上发生了变化,即将原来的一个条款区分为两个条款,第1款规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三是提高了第2款犯罪即管理者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将一般情节的犯罪的法定刑上限从三年提高到了五年,将“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的法定刑上限从七年提高到了十五年。上述修改,不仅解决了司法实践当中长期以来存在的犯罪主体范围过窄而难以应对适用的难题,而且也比较合理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对负有一定职责的管理人员犯本罪处罚过轻的弊端,为减少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提供了保障,因而受到人们的一致好评。但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适用当中原本就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并没有因为本次修改得以解决,加之本次修改之后,在整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适用思路上也引起了一些新的变化,对于这些问题和变化,有必要重新加以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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